有关正当防卫的几点见解
摘要:正当防卫是刑法赋予公民在国家集体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在不能及时得到公共权力救济时,而采取防卫的权利。其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自卫行为。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认定争论相当大,本文主要从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必要限度,防卫对象以及不法侵害者是否有防卫权等常见问题发表几点看法。关键词:刑法正当防卫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根据一般的刑法理论,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反击行为。对于正当防卫作为刑法意义上的含义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不存任何异议,但是在正当防卫成立要件,如时间条件、限度条件和防卫对象等问题上,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下面将就这几个党见的问题作浅显探讨。一、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依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正在进行”一般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是尚未结束。(一)何谓已经开始,在法律界存在众多不同见解,如现场说”临近说”着手说”等。本文选择几种有代表性的学说分述如下:(1)现场说”强调以不法侵害人进入到现场为标准来作为不法行为的开始标准,但行为人进入了现场到实施犯罪行为,需要一定的时间间隔,而且我们很难判断行为人究竟是要实施犯罪还是其他,而此时任由防卫人主观臆断不法行为人已经进入现场,就实施所谓的正当防卫,很容易引起正当防卫的滥用,似乎不太合适。因此,该说侧重保护了防卫人利益,但忽视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的权利,有其不合理性。(2)临近说”强调要直接面临不法侵害人时才可以开始防卫行为,这是不利于保护防卫人利益的,可能等到直接面临时,往往会来不及防卫就已经遭受侵害了,此时,在时间要求上过于苛刻,不利于正当防卫的实施。(3)着手说”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有时难以认定怎样才算着手,而且对于一些突发性的犯罪,往往从着手到行为的结束需要的时间很短暂,而此时要求犯罪人开始着手才实施防卫行为,最大的问题就是可能使防卫不到位,不利于对被侵害法益的充分保护,似乎不妥。而且,对于着手”本身,在刑法学界的争论甚大,如何认定着手,本身即是一个问题。只有在那些有预谋的,有计划的故意犯罪中采取着手说比较适宜。(4)综合说”恰好解决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之处,即原则上以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行为作为不法行为开始的标准,但当合法权益面临被侵犯的紧急危险时,可以采取防卫行为。这既有利于充分保障防卫者的利益,同时也兼顾了不法侵害人的一些应有利益,因此比较合理。(二)关于不法侵害结束时间的认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难度,有时不利于操作。本人认为对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有三种情形:首先是侵害结束”,是指不法行为人对客体的侵害已经完成,达到了不法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在该过程中,受害人(特指有受害人的场合)没有进行正当防卫或者防卫失败,而不法行为人没有再对客体进行侵害的意思。其次是自动结束”,这种情形表现为不法行为人在实行不法侵害的过程中,出于惧怕、悔恨、良心上的发现或者其他因素出自内心地自动彻底中止不法行为人主观上认为原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对客体的侵害。此时,受侵害的客体已经完全脱离危险,没有也根本没有进行正当防卫的必要。再次是被迫结束”,这种情形是指不法行为人在实施对客体的不法侵害的过程中,由于实施了及时有效的正当防卫,对不法行为人进行了有效制止,使其在当时的情形下不再具备继续侵害的能力,即使其不能侵害”。或者是在实施不法侵害的过程中,由于出现不法行为人意外的原因,未能将不法侵害进行下去,而根据当时的情况,显然也没有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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