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所谓的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不作为可分为纯正不作为和不纯正不作为,相应的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罪和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唯有不作为的方式才能构成的犯罪。不纯正不作为犯罪是指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也可由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
关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构成:
(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反映了不作为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之本质特征。因此,无论是纯正不作为犯还是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犯罪构成,莫不以之为首要条件。所不同的是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仅由法律明文规定,而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除此之外,还有更广的来源,性质要比前者复杂得多 。
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
2、职务上或业务上所要求履行的义务
3、先前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4、在特殊场合下,法律行为和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也是作为义务的发生根据
在确定不作为的作为义务产生的根据时,必须明确这一作为义务的性质、特征。
①它是一种法律义务,而非道德义务。因为只有法律上的义务才具有国家强制性,违反它才会产生法律后果。但并非意味着它与道德毫无关系。如前述,在极特殊的情况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可能成为不作为中的义务。
②该义务必须和刑事法律后果相联系。并非所有违反作为的法律义务者就构成不作为犯罪,刑法上的不作为有其特定的内涵,不能简单等同于一般性的作为义务。
③该义务是针对特定的人,基于特定条件和事实产生,并随着这些特定条件和事实的改变而改变。
(二)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
没有履行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事实前提,已经履行了作为义务,就不发生不作为,而能够履行则有一个履行能力的问题。虽然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义务,但如根本不可能履行,仍不发生不作为。
能够履行也就是具有履行的可能性。这里的作为可能性(能够履行),不是不作为的因果关系上的一般防止结果的可能性,而是在此基础上的,不作为者的事实上的可能性。例如,救助溺水儿童,即使一般来说是可能的,但是在具体的不作为者不会游泳,就不认为有作为义务 。林山田先生认为,在以下四种情况下不具有履行能力:
①无作为能力:如因昏迷、麻痹、抽搐,或手脚为绳索所捆绑等。
②生理之缺陷:如聋哑、患病,或其他身体之残障等。
③空间之限制:如保证人与足以防止结果发生之地相距过远。例如生母乘婴儿入睡外出,婴儿自睡床坠地受伤流血不止,因母未能及时送医急救致死,则母外出受限于空间距离,而不具事实可能性。
④欠缺救助所必要之能力、经验、知识或工具如不会游泳,不会做人工呼吸、体力不足等 。又如对于昏迷之罹难者须采用外科呼气管切断术予以急救,此对一个非医生而言,即不具防止结果发生之事实可能性。法律并不强求行为人履行事实上根本无法履行之义务。因此,作为义务是否能履行,对于不作为犯罪能否构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作为义务的不履行与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刑法理论上素有争论。撇开具体论述上的差异,学者间的观点大致可分为两派,即积极说与消极说。积极说认为,不作为犯罪与作为犯罪一样,其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消极说则认为,不作为本身没有任何积极举动,对外界现象不产生影响力,因此谈不上因果关系。左坚卫认为,应当承认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存在,上述积极说的观点是完全正确的,它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有助于完善刑法因果关系理论,保持该理论的完整性 。笔者同意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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