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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谍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间谍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行为犯,并不以实际上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只要实施了间谍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如何判定本罪的既遂,本罪有无未完成形态,以及如何认定之,刑法界多数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参与间谍组织后是否实施了进一步的间谍活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是否完成了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是否导致目标被炸毁,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以此而论,不管行为人是否完成间谍行为,都成立既遂,既遂以后当然没有未遂或中止存在的余地。另有学者主张,间谍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应当根据其法定的行为特征加以分析。就“参加间谍组织”而言,行为人为参加间谍组织而实施的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实施了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参加间谍组织行为的,构成间谍罪的犯罪预备;参加间谍组织又往往表现为通过一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参加行为的着手往往表现为间谍组织开始接纳的程序或者开始接纳的手续,从开始接纳到接纳完成,中间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所以,这种情况下存在间谍罪的未遂形态,即行为人已开始履行某种参加的手续,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最终未能加入间谍组织。并且,由于这种行为方式从行为着手到行为成立,可以存在着一定的时间,所以,在其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均可以成立中止形态;就“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言,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为接受间谍任务而做的预备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以致其未能接受任务,应成立犯罪预备;接受表现为一定方式的同意、应允,接受行为一经着手便意味着成立,很难区分出已着手接受行为而行为尚未成立的情况。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向行为人介绍了任务情况,行为人若表示同意去执行,接受行为即成立,若行为人表示不同意去执行,便没有接受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方式下,间谍罪实际上不存在未遂形态。由于行为一经着手即告既遂,因此,在实行阶段不会发生间谍罪的犯罪中止,其中止形态只发生于预备阶段;就“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而言,犯罪预备的表现是为指示轰击目标而制造条件如堆积柴草、安装电台等;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从着手到其完成,往往存在着一定的过程,而该行为的成立应当以其完成为标志,所以,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就可能存在着行为人已经着手,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为未成立,从而犯罪未得逞的情况,即未遂形态;并且,由于此种行为方式在行为着手以后,可以存在一定的时间才达到行为成立,所以其中止形态可以发生于预备阶段以及实行阶段。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很有见地。如前所述,本罪是行为犯,其既遂形态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完成而不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实施为标志,只有实施了上述法定的三种行为方式之一并且实施完毕,才可以犯罪既遂论处。因此,那种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的观点背离了行为犯的基本理论。

间谍罪认定

1、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为目的,否则,不构成间谍罪。本条对构成间谍罪的间谍行为作了限制性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的间谍行为必须是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人虽实施了间谍行为,若这种行为不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性质的,则不能按间谍罪论处。例如,行为人虽参加了间谍组织,具有间谍身份,但该人参加间谍组织是为了针对其他国家,负有针对其他国家的间谍任务,而并不是针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而参加间谍组织的,对这种人就不能按间谍罪予以追究。

在实践中,对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间谍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性质较好认定,而对参加间谍组织的间谍行为是否具有危害我国安全则较难把握。只要查明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所针对的目标是什么,就可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危害了我国国家安全。若行为人的目标是针对我国而参加间谍组织的,就可认为是对我国国家安全造成了危害。因为,国家安全的危害,并不需要具有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国家安全受到危害在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时就一并存在。

2、要把参加间谍组织的间谍分子同这些组织中的非间谍分子加以区别。所谓非间谍分子,是指间谍组织中未履行参加间谍组织的手续,也未进行间谍活动的工程技术、一般勤杂、医务、传达、庶务等人员。这些人员虽然也来我国旅游、探亲、学术交流、经贸洽谈等,但没有进行间谍活动的,不能按间谍罪予以追究。

3、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后,又去实施所接受的任务,诸如,进行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进行如暗杀、放火、爆炸、投毒等破坏活动的行为等其他犯罪,应如何处理?是以间谍一罪论处,还是按间谍罪与其他所犯的罪数罪并罚?对此,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进行其他犯罪的;依法构成间谍罪与其他所实施的犯罪,予以并罚。理由是行为人所实施这些犯罪已超出了间谍罪的构成要件范围,应单独处罚,予以数罪并罚;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任务而进行其他犯罪的,只构成间谍罪,而不构成数罪给予并罚。理由是,接受任务的行为与完成任务的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事实上的联系性。并且,要实施完成任务的行为的故意在行为人接受任务时一并客观存在。

4、行为人才加间谍组织,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后,以合法人及自然人身份,有规模的进行群众动员,进行有组织有规模的信息散布传播,利用科技手段和人员收买伪装进行虚假信息大面积传播,造成大面积影响,致使国家和民族利益受到损失。对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进行公检法行政职能人员伪装,实施渗透行为和影响行为造成群众利益损失和政治舆论不利影响国家政治发展方向和政坛混乱造成国家重大利益损失的。应客观归属为国家间谍罪。并对其相关人员进行隐秘侦破,整理和分析其主体、客体。以利益得失和立场分析量定国家间谍罪构成,并予以处罚。

5、境外信息间谍组织,组织并发动代理人,进行淫秽工作,实施卖淫为目的的信息间谍组织,以搜集人文思想、社会动向、政治政策、地区经济军事等信息,进行以人肉交易、色诱影响、舆论煽动、信息间谍、计算机网络窃密、小规模伪装社交网络渗透等行为。应以国家间谍罪、商业间谍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卖淫嫖娼罪、网络计算机信息窃密犯罪、隐蔽性特种设备违规使用罪等并刑构成犯罪因素,并予以处罚。

我们认为,行为人参加间谍组织,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进行其他犯罪的,在构成间谍罪的同时,又构成了其他所犯的罪,应予数罪并罚。

间谍是一项危险的任务,当我们需要的时候会向对方插入间谍,但如果是自己方的人当了对方的间谍,那么就是犯罪了,这是需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这是一项极其复杂的工作,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先关知识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家了解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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