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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特征和处罚原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犯罪中止的特征和处罚原则

(1)中止的时间性。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即在犯罪行为开始实施之后、犯罪呈现结局之前均可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3)中止的客观性。中止不只是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

(4)中止的有效性。不管是哪一种中止,都必须是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结果。

以下三种情况均成立犯罪中止:

①行为人的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了结果发生时,成立犯罪中止。

②行为人的中止行为与其他人的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时,只要能够认定行为人作出了真挚的努力,也成立犯罪中止。

③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而且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本身偶然未能导致结果发生,或者客观上完全由于他人行为防止了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

根据《刑法》第24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有两种形式:一是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二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形式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简述犯罪中止的特征和处罚原则,前者即为所谓的消极中止,后者即为积极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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