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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斗殴未遂罪立案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聚-众斗殴罪未遂怎么处理

由于受犯罪构成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的限制,并非一切犯罪都必然存在预备、未遂、中止的形态。这三种犯罪形态只存在于一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之中,过失犯罪自当不论,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犯罪未遂,而突发性的故意犯罪一般也不存在犯罪预备。因此,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预备、未遂、中止形态,就要分析其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聚-众斗殴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对自己的聚-众斗殴行为会成危害社会的结果是明知的,而且希望并追求这一危害结果的发生;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不属于突发性的故意犯罪,也不同于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的举动犯。因此,聚-众斗殴犯罪过程中可能形成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这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

一是聚-众斗殴罪的预备状态。

聚-众斗殴罪的犯罪预备具有以下基本特征:首先是必须具有实施聚-众斗殴犯罪的直接故意。即行为人在进行聚-众意思联络、准备斗殴工具时,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就是为了纠集众人结伙殴斗。其次是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的预备行为。这种预备行为是为了聚-众斗殴犯罪的顺利实施或完成而积极创造条件的行为。其三是尚未着手实施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

二是聚-众斗殴罪的未遂状态。

在理论与实务中,对于聚-众斗殴罪有无未遂形态存在较大争议。首先,行为犯与举动犯之争。有人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只要一着手实施犯罪就构成既遂而不存在未遂的问题,但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存在未遂形态。行为犯与举动犯不同,行为犯“是指以实行法定的犯罪行为作为犯罪构成必要条件的犯罪”。举动犯又称即时犯,是指“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二者的区别在于,举动犯的既遂以着手实行犯罪为标志,而行为犯只有当实行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既遂。有人之所以认为聚-众斗殴没有犯罪未遂,是因为对聚-众斗殴罪的客观要件把握不准,混淆了行为犯与举动犯这两个概念。其次,复行为犯与单一行为犯之争。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包括两个行为(复行为犯):一是纠集众人的行为,二是结伙斗殴的行为。也有观点认为聚-众斗殴是单一行为犯,如张明楷在《刑法学》一书中就持后一观点。笔者也认为聚-众犯罪应是单一行为犯,而非复行为犯。如前所述:“聚-众”不是聚-众斗殴罪的实行行为或者实行行为的一部分,而是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中修饰直接危害行为的一种行为方式或者行为样态,是《刑法》明文规定的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像特定的行为方式、时间、地点一样,不能被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之外。因此,聚-众行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一个行为,其只具备“行为方式”的性质,起着具体限定实行行为的作用。所以聚-众犯罪的未遂应该以该实行行为的着手和完成来认定其既遂或未遂。如果既有聚-众行为又有直接的斗殴行为且聚-众性质比较明显时,根据其社会危害性以及两者的关系,可以将该聚-众行为视为聚-众斗殴罪的预备行为。其三,如何判断聚-众斗殴罪的“着手”。要准确把握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未遂,对着手实行犯罪时间的界定非常重要,这是区分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点。笔者认为,聚-众斗殴中的着手应从斗殴双方聚-众完成并准备斗殴时起算。理由如下: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不是在双方打斗时才遭到侵犯,而是在一方聚集完成并准备斗殴时就已经接触并威胁到了“公共秩序”。

三是聚-众斗殴罪的中止状态。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状态。具体到聚-众斗殴罪,由于其属于行为犯,聚-众完成后,一旦发生殴斗行为,行为人即告犯罪既遂,因此不存在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情形。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首先,自动放弃犯罪必须发生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这是其成立必须具备的时间条件。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既包括犯罪预备的过程,也包括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过程。其次,必须是自动放弃了聚-众斗殴行为。所谓“自动”,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积极主动,出于本人的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再次,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其彻底性表现在殴斗行为还未开始前,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彻底停止继续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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