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必须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田某归案后的供述是这样的:“当田某回到宿舍时,听到老婆罗某在叫‘不要,不要’,自己就从旁边的窗户爬进去,看到罗某仰躺在床上。张某已压在罗某身上,罗某还在挣扎,张某一看到自己进来就从床上下来,并有提裤子的动作。他进去就和张某扭打在一起,因为自己打不过张某,就拿了一把菜刀朝张某乱砍,将他砍倒在地。看张某倒在地上不动了,就把菜刀扔在房间里,换了条裤子,带上罗某一起逃跑。”
从道德和人性的角度出发,是个男人看到自己的妻子被强奸,都会失去理智吧!相应的行为也是毫无理性的!所以从人性的角度看,田某的行为是可以被原谅的!
在法律上,田某为什么就不能被原谅呢?法律上不是赋予田某正当防卫的权利吗?怎么田某就被判了无期,成了杀人犯?难道法律上的正当防卫只是一个花瓶?这就是判决为什么让网友气愤的地方!
所以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成立:
第一,你遭受的必须是不法侵害。所谓不法侵害就是使国家、社会、本人及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遭受侵害的行为。你被抢劫了,必然是属于遭受不法侵害的。
第二,是你遭受的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它既不能是在不法侵害发生之前,也不能是在不法侵害结束之后。假想防卫和时候防卫都不属于正当防卫!
第三,在主观上,你得具备防卫意图。所谓防卫意图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你要认识到自己遭受的是不法侵害,另一方面是你要有制止不法侵害的决意,即防卫意志。
第四,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所谓有限度,即是你的防卫程度应该局限于让对方丧失犯罪能力。例如小偷偷钱,但是你把他打死了,就是防卫过当了。
同时满足这四个条件之后,正当防卫成立了!一旦正当防卫成立,所造成的损害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同时,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项权利被很多学者称为“无限自卫权”或“特殊自卫权”。也就是说你遇到这些事时,你把人弄死了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好了,概念的东西了解完毕!回到“老婆被强奸,男子砍杀强奸犯被判无期”这一刑事案件中,从理性的角度出发,法官这样判合法合理吗?
小编也来评价一下吧。
首先,案件中丈夫是否是正当防卫呢?丈夫是在强奸犯犯罪行为终了以后才挥刀砍人,不属于正当防卫中“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要求,因此尽管有二十条第三款这一免罪金牌,其仍不能适用正当防卫,最多算是时候防卫!但是有网友认为危险还没有结束,因为田某的供述的有这么一句话“因为自己打不过张某,就拿了一把菜刀朝张某乱砍,将他砍倒在地。”。对于这一点,小编不敢苟同,虽然在这里可能有危险,但这个危险已经已经不是之前那个了,法益所保护的对象已经变了。不能适用无限防卫了!
然后法官判其构成故意杀人罪,是否合理呢?有网友说“从伤口来看,丈夫砍的是脖子这一致命部位,主观上据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导致了被害人身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但是小编不赞同这一观点,小编认为,丈夫是在极度愤怒下下的手,已经是完全没有理智可言了,最多算是激情杀人。也是过失致人死亡!
最后法官给人家判了个无期徒刑,就实在说不过去!小编是觉得丈夫最多犯了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但是法官判了故意杀人罪,所以小编只好从故意杀人罪来分析法官的量刑是否过重!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判无期徒刑的,适用情节严重的情形!而在在司法实践中,情节严重的,应该判无期徒刑或死刑的情况包括:出于图财、奸淫、对正义行为进行报复、毁灭罪证、嫁祸他人、等卑劣动机而杀人;利用烈火焚烧、长期冻饿、逐渐肢解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产生诸如多人死亡;民愤极大如犯罪人恶贯满盈,群众强烈要求处死的故意杀人等等。但是在本案中丈夫将强奸犯乱刀砍死,但并没有用极端残酷的手段,也未对社会造成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不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丈夫的杀人动机,丈夫杀人的动机仅仅是因为妻子被人强奸,想阻止这一事件,或者是想维护自己的妻子!第三,丈夫有自首的情形!《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显然法官在判决的时候都没有考虑到上述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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