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原因及特点有哪些
何谓计算机犯罪?在早期的计算机犯罪概念中,人们普遍认为计算机是犯罪客体或犯罪工具,这样的说法严格限定了计算机犯罪的含义,现在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是指利用计算机为技术工具实施的犯罪和以计算机资产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的统称。计算机犯罪作为一种高科技犯罪形式,虽然在我国还不多见,但在发达国家已相当普遍,危害特别严重。在计算机技术、应用和产业最为发达的美国,计算机犯罪非常猖獗。20世纪80年代,美国信息完整性及有效性总统委员会预防分会的一份报告称:“计算机犯罪每年增长35%,造成损失每年增长35亿美元;其主要原因是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案件造成的损失估计为56万美元,而一般抢劫银行案平均每起损失1.9万美元”。同样,在科技较为进步的英国,计算机犯罪也较为严重,据**PA咨询集团的调查,电脑诈骗每年使英国损失40到50亿英镑,而英国因诈骗而造成的损失仅仅是80到100亿英镑。然而计算机犯罪的危害性还不能仅仅从经济角度来衡量,由于国际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的建立,网络计算机犯罪分子可以从地球任何地方向企业或政府机构的电脑信息系统投放电脑病毒以及其他能够摧毁信息系统的程序,可以凭借电脑网络卫星通信引爆放在另一个国家的爆炸物,造成的损失当然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我国自1986年深圳发现了第一例计算机犯罪后计算机犯罪案件开始逐年增加。从国外计算机犯罪的一些情况来看,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仅为计算机犯罪总数的1%,利用计算机实施诈骗犯罪被发现的不超过10%,而且这些电脑诈骗案件一半以上是偶然发现的,只有不到一半是被侦破的。由此可见计算机犯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发现后很不容易进行侦破。因此,现阶段在增强计算机犯罪侦破工作力度的同时,加强计算机安全防护、预防计算机犯罪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二)计算机犯罪的原因
1、经济利益驱动,导致计算机犯罪。贪欲往往是犯罪的原始动力,计算机犯罪也不例外。目前,从掌握的资料分析,多数计算机犯罪的案件是属于财产犯罪。1966年10月美国计算机专家在调查与电子计算机有关的事故和犯罪时,发现一名计算机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序在存款金额上做了手脚,以谋取钱财,结果被刑事起诉,这一案例成为世界上第一例受到刑事追诉的计算机犯罪案件。1986年我国发现的首例计算机犯罪案件,也是犯罪人贪图钱财,利用计算机伪造存折和隐形印鉴,将客户的银行存款窃走的财产犯罪案件。利用计算机盗窃、诈骗、贪污、盗版等财产犯罪已经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流,从而成为导致计算机犯罪的最主要的原因。
2、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缺陷诱发计算机犯罪。据美国FBI统计,美国每年因网络安全问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75亿美元,而全球每20秒钟就发生一起侵入计算机网络事件。黑客攻击事件之所以屡屡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计算机网络系统内部安全的脆弱性。过去的十几年中,网络黑客们一直在通过计算机的漏洞来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攻击,而且这种攻击的方法变得越来越复杂。1988年,大部分入侵者的方法仅仅是猜测口令、利用系统的配置不当以及系统上软件本身的漏洞。但是,到了1994年,除了继续使用这些方法外,又增加了新的方法,这就给网络安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3、法律不健全,导致对计算机犯罪行为打击不力。网络犯罪之所以如此猖獗,其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网络空间还不是一个法制社会。计算机犯罪是一种新兴的高技术、高智能犯罪,制裁传统犯罪的法律、法规并不能完全适合它,加上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又严重滞后,从而使得电子空间无政府状态日益加剧。由于计算机犯罪在立法上有许多空白点,致使对某些严重犯罪行为的制裁无法可依,导致此类犯罪的行为人逍遥法外。例如:现年24岁的台湾青年陈*豪因编制CIH电脑病毒而贻害无穷,在受到万人指责后,非但未受到任何刑事制裁,却堂而皇之被**网虎公司聘请为工程师。随着计算机犯罪日益严重,各国纷纷加强了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工作,但由于立法的滞后及不完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计算机犯罪。
4、犯罪行为人无法律意识,为寻求刺激而误入法网。“黑客喜欢挑战,并对计算机技术细节着迷不已,正是这种痴迷常常使他们越过界限,利用计算机进行不同程度的犯罪活动。”据目前已破获的黑客犯罪案件来看,许多年轻的犯罪人并无明确的作案动机,而仅仅把自己的行为视为一种智力游戏或是一种炫耀的资本。当问及一名黑客为什么要闯入时,他也许会说:“因为我能够。”例如,世界头号电脑黑客**尼克一案,我们不能不注意的是,他所做的一切似乎都不是为了钱,其犯罪的动机不明显。他入侵网络似乎仅仅是为了获得一种强大的权利,他对―切秘密的东西、对解密入侵电脑十分痴迷,为此可以放弃一切。他对电脑有一种异乎常人的特殊感情,当洛杉矶的检察官控告他损害他所进入的计算机时,他甚至流下了眼泪。由于犯罪人法律意识淡薄,对自己行为危害性无足够认识,这也是计算机犯罪案件大幅度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
5、计算机犯罪发现难、破案难,使犯罪分子存有侥幸心理。“计算机犯罪是一种很难发现的问题,没有冒烟的手枪,没有浑身血污的受害者,通常这些罪犯都是在纯属意外的情况下发现的。”由于网络犯罪没有一个“物质性”的固定的犯罪现场,某些网上商手在作案时或作案后不留任何痕迹,因此某些网络犯罪很难被发现。即使犯罪行为被发现,犯罪分子犯罪后也往往设法进行伪装,或者以自动还原的方式消灭罪证,从而使电子证据的取得及认证难上加难。目前虽然计算机犯罪呈泛滥之势,但真正被送上审判席的罪犯实在少得可怜,其中,电子证据难于查证便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三)计算机犯罪的特点
由于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大多是受过一定教育和技术训练的专业人员,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还具有如下特点:
1、犯罪行为人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与传统的犯罪不同,计算机犯罪的行为人大多是受过一定教育和技术训练、具有相当技能的专业人员,很多都是高校的大学生或研究生,他们有一定的经济收入,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再加上计算机犯罪手段本身的隐蔽性和非暴力性,犯罪行为人在社会公众前的形象又不象传统犯罪那样可憎,因而具有欺骗性。
2、犯罪行为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便于实施,难于发现。由于互联网信息高速公路的推广,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和犯罪后果的出现地可以是分离的,甚至可以相隔十万八千里,而且这类作案一般单独行动,不需借助武力,不会遇到反抗,不会有目击者,作案痕迹也可被轻易销毁,因此发现和侦破都十分困难。
3、危害性大。由于网络应用广泛,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生产生活等各个领域,在方便社会的同时也大大增加了计算机犯罪的危害程度,和其他犯罪类型相比计算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要大的多。
4、办公人员安全意识相对薄弱,犯罪成功率高。目前许多人对高技术有一种盲目的迷信,认为使用了高技术设备就会万无一失地实现高效率。而原有的办公和管理人员往往对高技术不熟悉,对高技术犯罪的特点、危害性认识不足,或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应对,这样便人为的形成了计算机安全方面的漏洞,使得计算机犯罪分子很容易得手,犯罪成功率高。
从计算机犯罪的目的和特点来看,计算机犯罪的预防应当着重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要完善我们的立法,利用法律的教育、引导、评价等作用来引起社会公众足够的重视,形成计算机犯罪可耻的社会氛围,让人们从心里排斥计算机犯罪;另一方面要从技术方面作好安全防范,让犯罪分子无孔可入。下面笔者从这两方面试论计算机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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