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犯罪过失概念的理论如何完善
新过失论一方面对犯罪过失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新的定位,把向来是责任要素的犯罪过失当作主观的违法要素进而当作构成要件要素来理解;另一方面对犯罪过失概念的核心要素-注意义务进行了新的解释,将其理解为结果避免义务,从而建立了以结果避免义务为中心的新的犯罪过失概念,为司法实践处理新型过失犯罪案件提供了充分的理论支持。在处理过失犯罪问题上,日本可以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典型范例。从犯罪过失概念在日本刑法理论中的发展脉络看,以下几个特点是值得我们关注的:其一,刑法理论对司法实践的巨大影响。其二,大陆法系本来就属论理型刑法,立法的空白更是赋予了学者们极大的发挥空间,因此导致了学说众多,观点林立的“百家争鸣”局面。其三,从对犯罪过失概念的具体界定看,目前避免结果说是德日的通说,但主张预见结果说的学者也不在少数,还有的学者如**正治等则主张预见结果与避免结果并重。但我们认为,笼统谈论犯罪过失中注意义务的内容似乎有失偏颇,应该根据不同的过失形式确定注意义务的内容:在无认识过失(疏忽过失)中,行为人违反的是结果预见义务;而在有认识过失(轻信过失)中,行为人违反的则是结果避免义务。
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过失概念的研究比较薄弱,学者们对此进行深入探讨的不多。实际上,我国刑法理论中通说对犯罪过失概念的界定仅仅是对立法规定的一种诠释,作为一种概念的论定方式这当然是无可非议的,但作为对犯罪过失这类事物本质属性的反映,它并没有明确揭示出犯罪过失的核心要素-注意义务,因而在理论上也很难说是深入的。这一方面是由于立法的细密限制了学者们的思维和解释空间;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学者们对该问题的研究重视不够,因而也就缺乏象德日那样必要的学术争鸣。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也有学者对通说概念提出了挑战,如前述林*刚博士认为应将违法性认识引入犯罪过失概念,虽然其观点未得到学界普遍认可,但其学风和精神非常值得崇尚和学习。最后,为了更科学地对犯罪过失的概念进行理论界定,也为了同前述的立法建议相呼应,同时也为使学者们对犯罪过失的理论研究给予更多的关注,我们在此试图以注意义务为中心对犯罪过失的概念进行理论上的重新阐释:“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违反注意义务而没有预见或没有避免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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