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与其它犯罪形态有什么不同点
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者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一种犯罪形态,我国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该法条中规定的“在犯罪过程中”,是指从犯罪预备起到犯罪既遂前的全过程。其中包括犯罪的预备、着手、实行和行为实施完毕之后追求的结果发生之前。如果犯罪已经既遂,即犯罪分子追求的结果已经发生,则无中止,即理论上所说的“既遂之后无中止”,对行为人在犯罪既遂后自动恢复原状或主动赔偿损失的,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而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只能在量刑上将此种情况作为一个从宽的情节考虑;“自动放弃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出于自身意志而放弃犯罪的行为,所谓出于自身意志,是指犯罪分子出于自身认识的主观因素,而非出于非主观因素的外在因素而自动放弃犯罪,是以停止其继续犯罪的故意为前提,彻底停止犯罪,而不是暂时的;“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出于自身的原因结束了犯罪行为,同时又积极作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正因为犯罪中止行为从主观原因方面来说,不管是其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还是由于他人的劝说、或者良心发现,幡然悔悟,而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还是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等等原因,都是行为人自动否定,放弃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它表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轻;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在自认为能把犯罪进行到底的情况下,自动地放弃犯罪意图,彻底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从而消除了或大为减轻了社会危害性,避免或防止了给社会主义社会关系造成实际损害。所以,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不仅比犯罪未遂、犯罪预备的处罚轻,而且与整个刑法所规定的其他法定从宽情节相比,也是独一无二属于最轻的。因此,正确认定犯罪中止对于准确量刑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理存在许多争议,由于中止不只是行为人一种内心状态的转变,还要求行为人客观上必须作出了真挚的努力,其行为对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否则就不成立犯罪中止,所以办案实践中对犯罪中止的认定有一定的难度,理解掌握司法实践中几种特殊情况的中止及与其它犯罪形态的区别,对正确认定犯罪中止有所帮助。
一、如何判断外界因素对犯罪中止的影响
如何看待外界因素对中止犯罪的影响,司法界和理论界对此存有多种不同的观点,主要有绝对自动论、内因决定论、主要作用论等等,但都不能圆满地解决外界因素对犯罪中止影响的关键性问题。比较合理的观点认为:在考虑外界因素对犯罪中止影响时,必须结合犯罪人的主观因素综合分析,具体分析客观因素对行为人意志的影响,以及影响程度,将其作为区别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的根据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外界因素对中止犯罪行为人自动性的影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分析。一般认为以下三种情况应当以犯罪中止论:(1)不存在影响犯罪中止的任何障碍,犯罪行为人也没有因外界因素而受到影响即停止犯罪行为,应当以犯罪中止论。这就是说,中止犯罪行为完全是行为人出于内心的自动因素,例如,被告人高某使用万能钥匙将邻居家存放在抽屉中的现金一万元盗走后,因觉得平常两家关系不错,在被盗人未发现之前,又将一万元现金放回了原处。本案中高某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就是相对没有外界因素影响的犯罪中止行为。(2)虽然存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促使犯罪人放弃犯罪意图决定因素,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中止了犯罪,也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如犯罪人在实施强奸犯罪时,来自妇女的轻微反抗或者哀求等因素,犯罪人主动放弃了实施强奸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未遂。(3)存在外界因素的影响,并且外界因素也足以在客观上阻止犯罪的进行,但行为人当时并没有意识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即外界影响实质上没有对行为人的意志发生作用,而是因为行为人自己的悔悟、害怕或者其他原因停止犯罪的,应当视为犯罪中止。如犯罪人潜入银行库房企图盗窃现金,而现金都存放在保险柜中,犯罪人手无寸铁根本无法打开保险柜。犯罪人进去后没有去打开保险柜,而是由于恐慌放弃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处。
但以下两种情况一般不应当视为犯罪中止:(1)外界因素虽然在客观上不足以阻止犯罪的进行,但由于行为人产生了认识上的错误或精神上受到威胁,因而停止犯罪的,不是犯罪的中止,而是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例如,犯罪人潜入某宾馆强奸某女,正在脱女方裤子时,忽然听到外面传来一阵警车的警报声,行为人出于害怕的心理放弃了强奸行为。此处犯罪人的强奸行为应当视为犯罪未遂,不是犯罪中止。(2)外界因素从客观上完全可以阻止犯罪行为的进行,并且行为人主观上也已经认识到自己难以完成犯罪。这种因为客观力量对行为人的阻止作用致使其犯罪停止的情况,不能以犯罪中止论处。例如,被告人企图盗窃银行现金潜入库房后,银行安置的警报拉响,被告人听到警报声停止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中止的本质条件是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如果行为人不是由于自己的主观意志,而是因为遇到外界因素的影响与本人生理上、心理上相结合而造成的无法克服的障碍,被迫停止犯罪,就不是自动中止。
二、中止犯与不能犯未遂的竞合问题
所谓中止犯与不能犯未遂的竞合,是指行为人出于某种犯罪的故意,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其行为本身根本不可能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但行为人仍然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了犯罪行为的进行,或者积极采取措施去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对这种具有中止犯与不能犯未遂发生竞合时,一般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别处理:(1)对于犯罪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的案件,如果行为人中止了犯罪行为,应当以中止犯罪论处。因为在犯罪实行阶段,行为人中止了犯罪行为就表明行为人主观具有放弃犯罪的意图。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自我认识到的是能够将犯罪行为进行到底,行为人没有对客观实际情况有真实的了解,不知道自己将犯罪行为实行完毕也不可能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在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不可能完成犯罪时停止了犯罪行为,仍然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意图,客观上也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同时客观上也不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固然应当以中止论。如甲正撬门锁时,有人发现了并正悄悄地来抓他,甲不知道有人来抓他,但在抓到之前,甲基于悔悟而主动地放弃了犯罪,这仍然是犯罪中止。(2)在犯罪行为已经实行终了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能犯未遂的情况下是可以成立中止犯的,但在不能犯未遂的情况下就不能成立中止犯。这是因为,这种情况下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不是由于犯罪人的预防措施所造成的,而是由于犯罪人没有意识到的客观原因形成的,即使犯罪行为人作了积极的努力,而且在主观上也确实抛弃了犯罪意图,但这种努力并不是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根本原因,这种努力从主观上讲虽然是积极的、有效的,但在客观上却是无效的,因为危害结果不能发生是一个不容更改的事实,与行为人的努力没有直接的、客观上的因果联系,所以不能以中止犯论。
三、犯罪中止与中断犯罪的区分
犯罪中止与中断犯罪都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因某中主客观因素而停止犯罪行为。但中断犯罪与犯罪中止是有显著区别的。所谓中断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因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暂时放弃犯罪行为,待妨碍犯罪进行的因素消失后再继续进行犯罪的情形。犯罪中止与中断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犯罪中止是无条件地放弃犯罪,不存在以后再继续进行该犯罪行为的可能;而中断犯罪则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停顿,待以后阻止犯罪进行的条件消失后还要继续进行。(2)犯罪中止是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放弃犯罪的真实意图,其犯罪目的已经从行为人心理上消失;而中断犯罪在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放弃犯罪的意图,其犯罪目的也没有消失,实施犯罪初存在的犯罪意志因素仍然存在。(3)犯罪中止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形态,刑法对犯罪中止也作了明文规定;而中断犯罪本身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形态,而是故意犯罪中的一个情节,刑法也没有对犯罪中断作任何规定。
四、对放弃能够重复实施侵害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
刑法上的所谓放弃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是指犯罪人已经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未发生预期的危害结果,在能够重复实施同一行为的情况下,放弃了犯罪的继续进行而致使预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例如,行为人出于杀害他人的目的,一刀砍去将他人砍伤,本来可以继续用刀将他人砍死,但突然改变了主意,只造成了伤害结果,没产生死亡结果。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看法,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行为人放弃了能够重复实施的侵害行为,犯罪的预期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如果犯罪行为人出于本人自愿,主动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在预期的危害后果发生之前,自动有效地避免了预期危害结果的出现,应当以犯罪中止论处,而不应当作为犯罪未遂论。因为,犯罪中止是发生在犯罪着手进行后,犯罪结果发生之前,行为人在杀害他人的死亡结果没有出现之前,不是被迫,而是自动放弃没有继续实施,从而有效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没有理由不承认其犯罪中止。将这种情况视为犯罪中止,更有利于鼓励犯罪分子悬崖勒马,停止犯罪活动。因此,放弃重复侵害行为,只要在当时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连续侵害而致被害人出现希望的结果,当犯罪分子主动停止下来,不想继续实行犯罪行为,就应该认定为犯罪中止。
五、如何认定共同犯罪中止
共同犯罪中止是指在共同犯罪中,部分犯罪人自动中止犯罪的行为,在认定时必须在确认共同犯罪的前提下对每个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分析认定。一般应当视情况区别对待:(1)在简单共同犯罪中,共犯都是实行犯,共犯中有一人决定中止后,然后极力劝说其他人放弃犯罪,如果其他人接受了劝告,放弃本来可以继续下去的犯罪,全案都是犯罪中止;但是,如果一人中止后,其他共犯不愿意中止,但中止者采取了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中止者成立犯罪中止,其他不成立;如果一人中止,虽然阻止或者他人但未能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由于不具备有效性特征,所以不能做为中止犯认定,只能在量刑时酌轻。不过有一种情况,如果中止者采取了一定措施,有效地中断自己先前行为与犯罪的联系(消除“原因力”),即使后来发生危害结果,仍然可以认定为中止。(2)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实行犯中止犯罪,教唆犯应认定为未遂的教唆;帮助犯有一定的从属性,实行犯中止犯罪,帮助犯不知道,对其应按照犯罪预备认定,反过来,教唆犯、帮助犯要中止犯罪,对教唆犯来讲,必须阻止实行犯实施犯罪,使实行犯打消犯罪的念头,才构成中止,而帮助犯应采取有效措施,抵销自己的帮助行为对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3)中止犯如果向有关机关报告,司法机关采取了有效措施制止了犯罪,对向有关机关报告的中止犯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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