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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

对于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认定标准问题,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先后出现了5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既然共同犯罪行为具有整体性特征,那么,其犯罪中止的有效性也只能以整个共同犯罪是否最后达到完成状态来确定。个别共犯意图中止犯罪,必须在停止自己犯罪的同时,迫使其他共犯停止实施共同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

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犯罪行为虽具有整体性特征,但实际上是由每个共犯的独立行为组合而成的。其中个别共犯自动停止自己的犯罪,就同共同犯罪完全脱离了联系,与其后其他共犯的行为就不再有任何关联,因此,其自动停止犯罪就应被视为犯罪中止。

第三种观点认为,除主犯外,其他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的范围为限。如果努力阻止其他共犯继续实行犯罪,但因能力有限而阻止无效的,仍可成立犯罪中止。

第四种观点认为,共犯中止的有效性,应以他是否有效地切断自己以前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来确定。

第五种观点认为,判断共犯中止有效性的标准是中止者必须使自己的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或中止者的中止行为必须能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危害行为已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

我们认为,对于共同犯罪行为而言,一方面,它并不是各个共犯行为的简单相加,而是表现为各个共犯行为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不能认为其中某个共犯只要消极停止犯罪就可使自己脱离共同犯罪而成立犯罪中止;另一方面,尽管共同犯罪行为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但这种有机联系在共同犯罪内部则表现为各个共犯行为的互相利用、互相依赖、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某个共犯出于中止的意图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的行为继续实施犯罪,则无疑使这种关系中断或消除,也就避免了该共犯的先前行为继续对社会造成危害,因此,其中止行为应视为犯罪中止。并非共同犯罪行为一经形成,某个共犯要中止犯罪不仅一定要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而且也一定要阻止住其他共犯在未利用其先前行为而继续实施犯罪时才可成立犯罪中止。因此第一、二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再进一步分析,共同犯罪中个别共犯并不仅限于其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在其未能阻止住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犯罪或其和其他共犯一起将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终了而危害结果发生之前,该共犯只要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仍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第四种观点所说的切断中止者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第五种观点所说的中止者使自己的先前行为与整体的共同犯罪行为解体或消除自己的先前行为已经对共同犯罪行为所形成的原因力,既未能确切直观地揭示中止者先前行为与其他共犯先前行为之间互相利用、互相依赖的内在联系,从其所说的标准中也未能明确地反映出中止者有效地防止危害结果发生而成立犯罪中止的情况,因而也不够妥当。至于第三种观点所说的“除主犯外应以行为人力所能及为限”本身即与犯罪中止“有效性”的内涵要求不相一致。因此,我们主张共同犯罪中止的有效性应以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并有效地阻止其他共犯利用其先前行为继续实施犯罪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为标准。

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停止形态

主要是把握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问题。尤其是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了犯罪的情况。

基本原则:共同犯罪中共犯中止的有效性不仅仅表现在停止自己的共同犯罪行为,还必须有效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完成犯罪(即阻止其他共同犯罪的实行犯达到既遂)

1.实行犯要成立中之不仅要停止自己的行为,还必需有效阻止其他实行犯实行既遂。

例如甲、乙、丙强奸、猥亵妇女案。

案例:甲乙丙三人共使用爆力的手段劫持一名青年妇女,把这名妇女劫持到自己租的房子中,三人轮奸强奸这名妇女,其中甲实施了强奸行为,而乙和丙没有实施强奸行为,但实行了其他行为。案件如何处理?

分析:如果乙和丙两个人没有奸淫的行为,放弃了强奸奸淫行为,而是采取了其他方式,能否构成强奸罪的中止?作为甲前面是强奸,后面还参与了强制威胁的行为。乙和丙放弃了强奸的行为,也不能视为强奸罪的犯罪中止,原因在于他们参与了强奸罪犯罪的实行行为。甲乙丙三人都共同参与了这种手段的行为。在奸淫的行为过程中,乙和丙尽管放弃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为甲的强奸犯罪行为已经既遂。因此,对于乙应当按照强奸犯罪的犯罪既遂定罪处罚。甲乙丙都构成强奸罪的既遂。在此案件中丙可能没有被抓获,甲乙两个人构成强奸罪的共犯。在强奸罪中甲乙的作用不同,甲起主要作用,应该定强奸罪的主犯,乙起次要作用,应该定一般强奸罪。同时,二人不仅构成强奸罪还构成强制威胁侮辱妇女罪的共犯。

2.教唆犯和帮助犯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撤回自己对实行犯的教唆或帮助,还应当有效组织实行犯完成犯罪既遂。

例如:甲雇凶杀人案;乙帮助抢劫案。

甲找乙说把与他有仇的人都给灭了,杀了那个被害人。让乙去帮忙组织人,乙找到社会上的一些人,找了几个人作凶手,答应出资10万元,甲先付了2万元给乙,乙拿着2万元找人,把被害人的情况住址告诉了这些人,后来甲中途变了,甲不想作这件事了,甲告诉乙说这件事不干了,撤回,钱也不要了,但是这件事绝对不能干。乙找不到人就此把事放下,后来这几个凶手找到被害人把被害人杀害。作为甲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还有,作为帮助犯,帮助他人抢劫的,甲乙丙三人预谋去抢银行。甲乙两人负责去抢,乙负责开车接应。按照分工甲和乙进去抢劫,但是丙车开到中途时,在路上看到有警车心理害怕,觉得杀头的事不能干,然后开车回去了,放弃了。尽管把自己帮助行为撤回了,似乎还有效,但是,实际在共同犯罪中,案件不具备有效性。在他们被抓获的情况下视为有效性。

3.部分共犯中止行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对中止者本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并有效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而言,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达既遂。对其他共同犯人就应当分别情况按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处罚。

例如,甲教唆杀人案,甲、乙共谋劫机案。

案件:被告人甲劫持航空器到台湾,想在去台湾之前把有矛盾的小姨子给杀了,邀约了乙,甲乙两个人商量把小姨子杀了后,劫机到台湾去。两个人准备了作案工具、杀人的工具、买好了机票,但是乙在之前的一天,告诉了他的小姨子,说某某想杀害你,他的小姨子知道后,然后,小姨子劝说他让它别跟着干,然后两个人一块去投案自首,投案自首后,根据乙所提供的线索把甲抓获了。此案件甲乙该如何处罚?(涉及了共犯的停止形态问题:甲构成犯罪预备;乙构成犯罪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不仅停止了自己的行为,而且有效阻止了甲的共同犯罪的实行和完成,所以,乙成立犯罪中止,而甲的停止行为不是意志以内的原因,而是意志以外的原因被抓获,所以甲不成能立犯罪中止,成立犯罪预备,不能说成立犯罪未遂。

从上面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关于共同犯罪中止有效性的探析,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对于很多的犯罪分子来说都抱着相应的侥幸心理,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我们国家在打击犯罪的事业上一直都在加强,从未懈怠,如有更多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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