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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多卖,房子归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一房多卖,房子归属问题

并不是是先订立合同的人,便可以主张房子归自己所有,具体还要分以下情况:

1、买房人中的一方已办理过户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不管你是先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人,还是后订立买卖合同的人,只要一方已经办理了过户,房子便归其所有。

2、买房人均未办理过户且未交房

按照《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所以,如果当事人都还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且房屋也未交付,房屋所有权便归已经网签的一方所有。

3、买房人均未办理过户及网签手续

根据《解释》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所以,如果当事人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和网签手续,那么房屋便归先行实际占有房屋的人所有。

4、买房人均未办理过户及网签手续且未交房

如果当事人都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和网签手续,而且房屋也还没有交付,那么房子便归优先签了合同的。

二、防止一房多卖的措施

1、预告登记法

《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这一规定告诉人们,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是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也就是说该房只能卖给预告登记的购房人,预告登记后面的其他任何买卖人都不能再取得此房产权。

只不过要注意的是,根据第20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的规定,3个月内要进行产权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就失效了。

2、及时登记法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该规定就是要求物权在设立和变动时,必须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法》第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的规定说明,不动产物权,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登记才生效,不登记不生效。所以,购房要及时进行过户登记。因为,按照《物权法》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的规定,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属于谁,只要购买房子时及时进行过户登记,也就能有效防止“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一房多卖,房子归谁”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大家看了以后,能够及时发现并避免其发生。如果大家还有其它需要了解的法律知识,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在线法律知识咨询,欢迎大家进行法律知识咨询。

TAG标签: 房子 房屋 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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