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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上无财物构成既遂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上无财物构成既遂吗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以抢劫罪论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夺取财物,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

对于基本的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有以下几种观点:

“占有财物说”,即以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人身权利受侵犯说”,即以侵犯人身权利作为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结合犯说”,即以是否属于“结合犯”而对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掌握不同标准。认为抢劫行为中致人轻伤的情况是结合犯,其他则不是结合犯。对于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抢夺财物本身有可能未得逞,但不论是否抢到财物,只要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构成了独立的罪名,均应以抢劫既遂论;对不属于结合犯的抢劫罪,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占有财物侵犯人身择一说”,即只要抢劫行为侵犯了财产权或者人身权之一者,即为既遂。区分抢劫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只适用于基本构成的抢劫罪,而不能适用于加重构成的抢劫。

抢劫罪的未遂形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抢劫行为,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使抢劫得逞的犯罪形态。抢劫罪的未遂形态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一是抢劫行为已经进入着手阶级;二是抢劫行为未能达到既遂形态,即“未得逞”;三是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综合上面的介绍,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企图强行夺取他人财物,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取得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上无财物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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