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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标准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犯罪中止的有效性标准是什么

有效性指危害结果没有发生。即使行为人自动放弃或积极努力防止,但结果仍发生了,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1.危害结果没有发生,是指行为人追求或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没有发生, 而不是指任何结果都没有发生。因此,犯罪中止可以分为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和造成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中止。

例如,王某欲杀死李某,捅了两刀,看到李某流血不止,又心生怜悯,将其送到医院,抢救过来,但仍身受重伤。王某仍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犯罪中止。

2.因果关系冋题

犯罪中止过程如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防止措施)→结果未发生。

(1)防止措施与结果未发生之间不要求有因果关系,即结果未发生不要求是中止行为的功劳。

例如,甲投毒杀乙,乙疼痛难忍,甲又后悔,送乙去医院。经查明,毒药不可能致人死亡。 可见,甲的抢救措施与乙没有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但即使如此,仍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这是因为,本案中甲实际上产生了认识错误,主观上以为能够既遂而主动放弃,实际客观上无法既遂。对这种认识错误,应看主观而定,定中止。

(2)介入因素与中止有效性问题。一般的,犯罪中止的成立,不仅要求有中止行为,还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也即中止行为要具有有效性。但是,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介入因素,最终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他人犯罪中止并不是由于自己的原因,而是由于周围的原因造成的,这个时候不属于犯罪中止,而属于犯罪未遂,如果是自己的原因不想要犯罪而没有导致任何的危害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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