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都有哪些
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都有哪些
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有三个,分别是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和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害的身体动静。
《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
(一)作为
作为,即积极的行为,是指以积极的身体举止实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刑法》中,绝大部分犯罪一般情况下通常以作为的形式实施,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等;许多犯罪只能以作为形式实施,如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等。《刑法》意义上的作为一般并不仅指一个单独的举动,而通常是由人的一系列举动所组成。如抢劫行为由接近被害人、实施暴力或威胁、劫取财物等动作组成。作为不仅反映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积极举动,还包括利用他人、利用物质工具、利用动物乃至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举动。如教唆幼童偷窃他人财物、使用剧毒物杀人、训练恶狗咬人、决水破坏农田等。
(二)不作为
不作为,即消极的行为,是指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为。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不作为犯;还有的犯罪虽然通常情况下由作为形式实施,但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情况下构成的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需要注意的是,不作为犯并不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任何积极的举动,而只是指行为人没有实施法律要求其实施的积极举动。因此,行为人通过实施一些积极的举动而逃避法律要求其履行的特定义务时,并不影响不作为犯的构成。如行为人把年幼子女带至深山老林然后予以抛弃以逃避抚养义务,这仍属于不作为犯而非作为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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