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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遗失武器装备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是指军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凡涉嫌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以上其他严重情节的,应予立案。

“遗失”,是指在武器装备的操作、利用、维护、修理、保养、运送等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造成武器装备丢失。“不及时报告”,,因而丧失追查、寻找武器装备的机会。“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遗失武器装备严重影响军队战备、作战、锻炼、戒严、抢险救灾、处理突发事件等重大使命的;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编造虚假情况棍骗首长、上级或者移祸于人的;遗失的武器装备被敌人或者境外机构、组织和人员利用,造成恶劣影响的;遗失武器装备数量多、价值高的;战时遗失的。

遗失武器装备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武器装备是我军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的主要工具,是军队战斗力的主要物质基础。为了使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必须建立相应的武器装备制度。遗失武器装备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武器装备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装备的使用制度,妨碍了武器装备正常地发挥效能。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各种武器装备。武器装备是指部队用于实施和保障作战行动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军事技术装备,通常包括冷兵器、枪械、火炮、火箭、导弹、弹药、爆破器材、坦克及其他装甲战斗车辆、作战飞机、战斗舰艇、鱼雷、水雷、生物武器、化学武器、核武器;通信指挥器材、侦察探测器材、军用测绘器材、气象保障器材、雷达、电子对抗装备、情报处理设备、军用电子计算机、野战工程机械、渡河器材、伪装器材、三防装备、辅助飞机、勤务舰艇、军用车辆等。

通过上述介绍可知,遗失武器装备罪指军人遗失武器装备,不及时报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如果有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TAG标签: 武器装备 军人 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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