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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犯罪主体为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犯罪主体

1.犯罪的同类客体,是国家的军事利益。所谓军事利益,是指一切关系国家军事设施、军事装备、国防建设、武装斗争、军事后勤供给、军事技术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军事利益直接关系着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幸福,它理当受到特殊保护。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所谓违反军人职责,是指行为人不遵守国家有关军事法规、命令、条例等所确定的具体职责。所谓危害国家军事利益,是指行为人违反军人职责的行为导致了对国家军事利益的侵害。如果军人违反职责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而只能按军纪处理。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具体可以分为两类:(1)现役军人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正在服役的军官、警察、文职干部、士兵以及有军籍的学员。(2)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其他人员,是指执行作战、支前、战场救护等军事任务的军内在编职员等。

4.犯罪的主观方面多数是故意,少数是过失。本章的某些犯罪还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如战时自伤罪(第434条)必须是以逃避军事义务为目的。犯罪动机并不影响本类犯罪成立。

行为主体为军人,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肯定是特殊主体啊,军人违反职责罪是类罪名,这一类犯罪都是军人犯罪,所以都是特殊主体。

高检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为进一步完善军事司法制度,拓展和深化军事斗争法律工作准备,增强官兵能打仗《军人违反职责罪》、打胜仗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巩固提高部队战斗力,高检院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自2011年6月开始,在广泛征求意见、全面论证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修订起草工作。修订过程中严格依据刑法规定,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充分体现军法从严、战时从严的要求,注重吸取军队司法工作实践中有益的经验,重点对原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与军队建设形势任务不适应、立案标准不够具体细化以及文字表述不够严谨规范等内容,进行了修改完善,较大的修改共120余处。修订后的《立案标准》共40条,对31种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作了具体规定,调整了其中14种案件39项涉嫌犯罪情形的立案起点,同时对《立案标准》的适用范围,以及“战时”、“违反职责”、“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等名词定义等作了明确界定,使《规定》更有规范性、权威性和操作性。

以上便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总结的“军人违反职责罪中的犯罪主体为”的相关内容,军人违反职责罪与违反军纪行为的界限应当严格加以区分。区分的关键就在于弄清行为对国家军事利益的危害性,是否达到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了解更多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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