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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竞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如何理解受贿罪与渎职罪的竞合

对法条竞合在处理时只能在相竞合的两个条文(犯罪构成)中,选择其中一个而对行为进行定罪处罚;不允许对同一行为同时适用两个法条定数罪进行并罚,否则便违反了一行为不二罚”的执法原则(由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的具体原则)。具体说来,对为收受财物进而读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将两个部分视为一个整体行为定受贿罪处罚,或者就其行为的主要危害性方面按具体的读职罪处罚(收受财物只作为一个量刑情节考虑);不允许对该行为既定受贿罪又定具体的演职罪数罪并罚,否则即犯了一行为二罚”的大忌。

按照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就前者主动索贿而言,并不要求考虑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便可构成犯罪,对后者被动接受贿赂来说,强调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在后一种情况中,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标准形式由两部分构成:一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二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而并不打算为他人谋取利益,那只是一种敲诈勒索或者诈骗行为;如果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并未收受他人财物,那只是典型的读职犯罪行为。两者必须同时具备,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才告完整,反之,只要缺少一个要件便不能成立,最终也就不能认定受贿罪。

从实际情况看,为他人谋取利益”又可分为谋取合法利益和谋取非法利益两种类型:前一类型由于为他人谋取的是合法利益,故一般不会产生与读职罪的竟会问题;后一类型由于为他人谋取的是非法利益,于是在损害国家机关廉洁性的基础上又产生危害国家机关某项具体管理活动的后果。并且后一类型在司法实践中居受贿罪的多数。

在刑法意义上,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本身就属于一种故意性的读职犯罪行为;受贿人接受他人财物后,利用手中职权,实施刑法分则第398条到419条规定的各种具体的故意性读职行为,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即使并未触犯这些具体罪名,只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便均可按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的概括性罪名予以囊括。

凡属收受财物的渎职犯罪,既可以构成各种渎职罪——只截取行为中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而定罪,也可以构成受贿罪——将行为两个部分完整加以考虑而定罪(原刑法中由于缺少具体的读职罪名故基本上都如此定罪)。在这里,一个受贿犯罪行为同时符合分则两个不同条文规定的犯罪构成,对此刑法理论称之为“法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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