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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案立案标准中强制措施的采取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其中第3条“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或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强制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其中“在立案后,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对应该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适用,除逮捕外,对符合条件的均规定为“可以”适用。所以,在实践中对于达到某一强制措施条件的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侦查机关没有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应按该条立案标准追究其徇私枉法罪?哪些是“应该”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成为需要探讨的问题之一。

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对达到强制措施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规定为“可以”而非“应当”适用。这是立法上为保护人权而“从严适用”强制措施和贯彻必要性原则的体现。因为滥用强制措施则可能使无辜群众的人身权利遭受侵害。但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有力措施,所以从强制措施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目的出发,对达到强制措施条件的应当结合案情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况采取强度相适应的强制措施。

一、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强制性方法。我国规定了五种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排列依次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未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所以,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不致以发生社会危险性或串供、毁证、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接受讯问,或配合侦查的应当依法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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