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纵走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放纵走私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二十一)放纵走私罪是指海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放纵走私犯罪的;
2、因放纵走私致使国家应收税额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纵走私行为或者一次放纵3起以上走私行为的;
4、因收受贿赂而放纵走私的。
放纵走私罪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是明知,而是由于其业务知识、经验不足,或者是调查研究不够充分,工作作风不够深入,思想方法简单等造成认识偏颇而发生的错误行为,即使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一般也不构成犯罪,如果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后果而构成其他犯罪的,应以其他相应犯罪论处。
(二)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且具有徇私目的
如果出于过失,玩忽职守而致走私行为得以放纵,或者没有徇私目的,而滥用职权放纵走私的,则只有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时才能构成犯罪,但也不是本罪,而是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等。
(三)共同犯罪
行为人如与走私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利用职权为走私犯罪分子提供方便,构成犯罪的,则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四)区分本罪与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界限
存在以下明显的区别:
1、主体不同。本罪主体仅限于海关工作人员;而后者则为行政执法人员,包括前者在内但比前者广泛得多。
2、客观方面不同。本罪表现为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后者则表现为徇私舞弊,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情节严重的行为。显然,本罪一般是纯正的不作为,即对走私行为完全不采取措施,予以放纵;后者则对走私行为作了处罚,只不过是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而未移交。
3、对象不同。本罪对象为走私分子,既可以是具有走私行为但不构成走私犯罪的一般违法分子,又可以是走私犯罪分子;而后者则必须是走私犯罪分子,否则,即不可能构成其罪。
《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 【放纵走私罪】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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