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爆炸案追责: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怎么看
近日,监察机构针对8月12日在天津港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相关责任人,以涉嫌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那么,您知道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吗?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有什么区别?下面就请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看看吧!
【事件报道】
2015年8月27日,新*社发布消息称,检察机关对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负有责任的11名官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包括7名厅官。新京报记者独家获悉,这11人名单中多数是发生爆炸的**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获得各项行政许可的审批人,其中一名官员26日还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
据了解,这11名官员分别是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正厅级)、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刚(副厅级、已退休)、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高*友(副厅级)、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曹*波、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副局长朱*明、天津海关副关长兼新港海关关长王*鹏(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郑*跃(正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李*峰(副厅级)、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安监部副部长郑*国以及交通运输部水运局副巡视员王*文(副厅级)。
这11名官员中,武-岱、李*刚、冯-刚、高*友、曹*波、朱*明、王*鹏、郑*跃、李*峰、郑*国10人涉嫌玩忽职守罪,王*文涉嫌滥用职权罪。
26日下午,新京报记者采访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有关责任人员”——该局副局长朱*明。朱*明称:“该我承担的责任,我肯定会负责任。”
对于瑞海国际仓库距离居民区太近、何以规划还通过的原因,朱*明解释,规划部门是前期审批,对安全距离的要求主要依据的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而依据该规范,即使最严格的甲类仓库,距离周边建筑的要求是12米到30米,距离周边重要的公共建筑不少于50米即可。
“我们批准你建房子,但无法确定房子里住什么人和住多少人,无法对住户提出管理要求”,朱*明说。
检察机关认为: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作为辖区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负有审批职责,有关责任人员明知**公司经营危险化学品仓储地点违反安全距离规定,未严格审查把关,违规批准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储业务规划。
【法律解读】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概念及区别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两罪除犯罪主体完全相同外,其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都是有区别的。
就主观方面的区别来说,滥用职权罪主要由故意构成,表现为故意的滥用职权,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玩忽职守罪则主要由过失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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