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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容错机制,哪些情形不认定为渎职罪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湖北省出台容错机制,哪些情形不认定为渎职罪
根据湖南省检察院《关于在查办渎职犯罪案件中服务和保障改革创新的意见》,这四类情形不能认定为渎职犯罪:
在履职过程中,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行为;
主观上没有为个人或单位谋取私利,客观上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或者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但情节显著轻微的行为;
改革创新中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政策和本地党委、政府决策部署,经过集体民主决策程序,因不可预见造成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改革创新行为;
对于职务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严重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也不能认定渎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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