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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经济处罚标准有何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玩忽职守罪经济处罚标准有何规定

玩忽职守罪经济处罚标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罪由行刑法第397条所规定。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玩忽职守的行为,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的损失。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

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作为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理应恪尽职守,尽心尽力,履行公职中时刻保持必要的注意,但行为人却持一种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心态,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可能导致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构成要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

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后者侵犯的是公共安全

3、犯罪发生的场合不同。前者发生在国家机关的额管理活动中、后者则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

本罪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在很多时候我们如果在我们的工作岗位上不认真的化就会造成巨大的损失,造成了这样的损失的话就有有相应的处罚,也有可能负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我们一定要严肃认真的心态去完成工作!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在网上找到的相关玩忽职守罪经济处刑标准的相关规定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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