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侵权犯罪侦查的特征有哪些
渎职侵权犯罪是渎职犯罪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合称。渎职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管理活动,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直接相关的权利,依法应受刑法惩罚的行为。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几个特点。
事实上的模糊性。
从表面上看,渎职侵权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即危害结果往往表现为公开,但在判断是否涉嫌犯罪时,却往往模糊不清。表现在:一是要件事实不清,即符合犯罪构成条件的事实不明显。有实际损害结果事实不清的,有行为违背职务特征不清的,也有主体身份不明确的等等。二是案件性质不清,即案件事实是犯罪事实还是违规违纪事实不易判断。三是职责义务不清。违的是什么规,失的是什么职,越的是什么权,负的是什么责不明确。
情节上的复杂性。
从渎职侵权罪案的类型看,以犯罪结果为犯罪成立条件的结果犯罪中,“多因一果”或“多果一因”的情况较为普遍,因果关系复杂;以行为完成为犯罪成立条件的行为犯中,决策、组织、指挥、实施环节较多,职权关系复杂;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成立条件的情节犯中,动机、手段、后果表现不一,标准笼统,情况复杂。上述这些情节上的复杂性给认识判断案件性质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职务上的掩饰性。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均为职务犯罪,失职越权是其本质特征。也正因为如此,行为人的职务身份为案情真相提供了掩护。是正确履行职责还是失职渎职,是单位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是行政行为还是商业行为,均不是很容易作出判断的,而且“职务”的背景也往往为查处案件形成一定的障碍。
责任上的分散性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领导责任与直接责任交织,主要责任与次要责任交织,决策责任与执行责任交织,甚至相互牵连、责任分散,对查办案件带来一定的困难。二、当前侦破渎职侵权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侦查重点方面。
侦查渎职侵权案件重点应放在初查工作上,初查工作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初查渎职案件应当重点查明行为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职责范围是什么,渎职行为的具体表现,犯罪动机,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渎职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等。初查侵权案件应当重点查明行为人主观方面有无故意或过失,行为是否非法,非法行为、危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各个行为参与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应负的责任等。
侦查途径方面。
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往往会选择从因果关系入手、从犯罪痕迹入手、从复查原案或原行政行为入手等侦查途径。往往从已经暴露的犯罪结果为起点,由果查因,先查明能造成该犯罪结果的职务行为,再进而查明实施该职务行为的犯罪人。如滥用职权案件中,行为人滥用职权的行为必然要留下某些痕迹,如书面批示、会议记录、讲话录音或记录等。取得这些批示、记录、录音等,就是证明犯罪的直接证据。侦查徇私枉法案件,其犯罪的构成是以原案的处理错误为前提,因此,复查原案,搞清是否存在错误,是侦查徇私枉法案件的必选途径。
侦查讯问方面。
渎职侵权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具有两个重要特征:其一、除了与贪污、贿赂、走私等其他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的犯罪之外,犯罪嫌疑人并非都是出于对某种利益的需要才实施犯罪活动,往往都是其性格上、心理上的重大缺陷导致了犯罪活动的发生,比如狂妄自大、盲目相信、对权力的态度不端正等,因此在讯问中应当抓住其弱点,设计合适的讯问步骤、方法,适时出击。其二、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直接犯罪的故意,并非像贪污贿赂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那样是为了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只是由于其心理、性格、工作作风等方面的重大缺陷,在履行职权的过程中肆意妄为或者严重不负责任才导致了犯罪后果的发生;而在犯罪当时,他们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性质往往没有准确的判断,甚至自认为是合理合法的。因此,讯问这类犯罪嫌疑人,应当注意采取教育感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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