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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人会滥用职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什么样的人会滥用职权

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所以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有可能会滥用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滥用职权的危害

1、公权滥用侵害弱势群体权益

所谓社会弱势群体通常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当代的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成员的经济收入、社会地位、基本权利、生活质量等等都己经出现较为明显的差距,并且这个群体目前在中国人口中仍占大多数。尤其是他们面临着权利困境,各方面权利得不到保障的矛盾和压力会导致他们内心的焦虑与矛盾。然而公权人员在公权施行中发生的种种滥用职权痼疾,更是直接侵害弱势群体的权益。

2、公权滥用破坏社会公平正义

我们党和政府贯来是坚持公平正义原则的,但部分公权施政者却滥用公共权力,人为地制造公共资源分配不公,直接破坏着社会的公平正义。尤其体现在公共资源的使用和分配上,破坏了公共权力通过再次分配解决市场失效问题,缩小社会差距帮助弱势群体的原则。同时,公共权力的滥用诱发了社会道德的失范。公权施行基本上都是官员,官员作为社会的优秀分子,遵守社会道德,成为社会表率,应是他们的天职。

3、公权滥用扩大社会贫富差别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吴*琏,把“官场上存在严重的腐败和权利侵犯”,视为造成我国贫富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之一,他指出:“中国腐败活动的规模有多大,也不难想见它对贫富差别影响有多大”。这是因为,公平的机会和平等的起点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少数公权施政人员利用公共权力破坏社会竞争的基本规则,并通过侵吞公共资源来获得竞争的优势,从一开始就拉大了社会人员的差距,破坏了社会的基本正义。

4、公权滥用激化矛盾催生犯罪

近年来国内外法学界研究得出的一个共同结论是:“公共权力对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剥夺是导致激情犯罪的决定性因素”。这是因为现代犯罪学早就指出,“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相互作用的动态关系”,可以这样说,公权力对弱者的侵害,不仅有诱发激情犯罪的功能,而且还具有促使激情犯罪行为转化为“你死我活”不可调和的地步。尤其是一些地方公安司法部门,主张一方,权钱交易,警匪勾结、草菅人命,渎职犯罪等,不仅成为不良痼疾,且大有泛滥漫诞之势。如近年来各地不断上演的死亡拆迁、刑讯逼供、冤假错案、铲车压碾、开胸验肺、被精神病等激起民愤的事件,与孔子感慨的“苛政猛于虎”不相上下。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什么样的人会滥用职权”问题进行的解答,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工作人员,所以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都有可能会滥用职权。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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