渎职罪怎么理解
渎职罪如何理解
我国刑法关于渎职类犯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渎职罪的特征
1、渎职案件发生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智能性。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中规定的罪名多达30余种,范围涉及公、检、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土地、林业、教育、文物、卫生防疫等诸多行业和部门。“隔行如隔山”,各行各业都有各自的行业规定和管理法规,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局外人一般都难以掌握。因此,发生在这些领域和行业的渎职犯罪,也难以为一般人所发现。同时,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虽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但实际从事国家公务,有的甚至是掌握重权的领导干部,他们大多接受过高等教育或专业培训,有的甚至是某一方面的专家或资深人士,通晓本单位、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阅历深、见识广,处事老练,擅于钻法律、政策的空子,其犯罪手段十分狡诈、慎密,呈现出很强的智能性特征。
2、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与原案当事人之间大多具有行为的相关性和利益的一致性。渎职案件往往都有与之相关的原案,而渎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原案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在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只有在少数情况下才会发生冲突。这是因为,渎职案件绝大多数都是行为人因徇私或者徇情,应原案当事人的请求实施犯罪的。双方因此结成一个利益联盟,双方的行为都是国家法律、法规所明文禁止的,如果不被发现,都可从中获取一定利益,如果有一方行为败露,则势必危及另一方,不但既得利益保不住,而且双方都难逃脱法律的追究。所以,这类案件一般难于发现、难于突破。即使行为露出马脚,他们也会竭力掩盖真象,千方百计阻挠侦查,规避法律。
3、渎职案件往往牵涉人员多、职权大,具有责任的分散性和背景的复杂性。如前所述,渎职案件的犯罪主体多为握有一定实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的甚至是位高权重的领导干部,这些人关系网多,保护层厚,犯罪手段隐蔽狡诈,反侦查能力强。一般外围调查不能知内情,深入调查难免触及其关系而打草惊蛇,调查难以深入。加之此类犯罪特别是玩忽职守,往往涉及人员多、责任分散、背景复杂,故稍有风声,即草木皆兵。在目前执法环境不太理想的情况下,一些人从本单位、本部门的利益出发,片面强调保护干部的积极性,过多顾及单位和领导的声誉、面子,瞒案不报,内部消化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甚至设置障碍,阻挠办案。同时,由于职务行为引发的犯罪具有行为过程、动机、后果和责任都难以认定的特点,收集证据比较困难。
渎职罪的类型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滥用职权型渎职罪:包括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私放在押人员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玩忽职守型渎职罪:包括玩忽职守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徇私舞弊型渎职罪:包括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裁判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上述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渎职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罪的罪名有很多,包括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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