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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只用于企业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玩忽职守罪只限于企业吗

案情:金某、王某和臧某系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棉花市场)工作人员。2007年10月份,金某和王某作为棉花市场仓库监管部经理、副经理,在负责审批、考察山东某物流公司申请成为棉花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的业务中,未能认真履行职责,未按程序审批,致使该库在存在疑点的情况下顺利获得棉花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的资格。金某、王某、臧某分别于2008年4月至2008年11月间,作为棉花市场指定交割仓库监管人员,未能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未能及时发现与该库有紧密联系的新疆某公司存放在该库的棉花有违规出库的现象,致使棉花市场在与新疆某公司的仓单质押业务中被骗,造成人民币700余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

分歧意见:对棉花市场的工作人员是否符合渎职罪的主体要件,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金某等三人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触犯了刑法第397条的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某等三人不符合渎职罪的主体构成要件。行政委托应仅限于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为非国有的有限公司,不是接受委托从事公务的组织,其人员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评析:小编同意第一种意见

一、现行法律对渎职罪主体的界定。

结合刑法第93条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规定,渎职罪的主体应指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乡(镇)级以上中国共产党机关,以及民主党派机关和人民政协机关工作人员,一般也被认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针对大量的代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机构人员,无法被认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无法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的实践情况,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指出:“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解释》规定来看,法律授权、委托授权、岗位授权是构成渎职罪的三种人员分类,而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则是这三类人员构成渎职犯罪的共同要件。

二、公司企业中的工作人员也可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主体

在我国,受委托的组织多种多样,具体包括:行政机关、行政机构、除行政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个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是指因为接受享有某方面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行使一定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受委托组织因被委托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的性质不同,而有所区别。有些委托需要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有些委托则不需要。如对于一些行使条件限制不很严格的行政管理职权,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行使不致影响行政行为效果的,委托条件则没有严格的限制。

《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第6条规定“培育棉花交易市场,促进棉花有序流通……国家利用全国棉花交易市场采购和投放国家储备棉,对棉花供求和价格进行调控。”该文件将全国棉花交易市场作了明确定位:充分发挥其价格形成和信息传递功能,要完善交易规则,严格市场准入制度。

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区别是什么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的区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玩忽职守罪只限于企业吗”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上述案例的分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不仅限于企业,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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