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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是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哪些人是徇私枉法罪的主体

1、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根据本法第94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人员。”本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包括公安、国安、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人民检察院中的侦查人员;人民检察院包括铁路运输检察院、林业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

2、非上述机关人员或者虽为上述机关中的工作人员但不负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如工会、党委、司法行政等人员,一般也不能成为本罪主体,构成本罪的,必是共同犯罪。侦查人员,即对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如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工作的人员,其职权是搜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缉犯罪嫌疑人,并实施必要的强制措施。

3、检察人员,主要是指检察员或负有检察职责的人员。他们的职责是对检察院直接受理和公安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查起诉、提起和出庭支持公诉等,根据和法律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案件判决、裁定的和监狱、看守所、劳改等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审判人员,是指在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工作人员。只有上述人员,才有可能在立案、侦查、预审、起诉、审j活动中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无身份者能认定渎职罪吗

从渎职犯罪构成要件看,渎职犯罪的实行行为即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由行为人所实施的反映渎职犯罪违背职责义务这种本质特征的作为或不作为,其内在要素之一就是职务行为,因而即使是有身份者和无身份者共同实施了事实上的行为,并非两者都是共同实行犯,只有前者才是实行犯,后者只能是教唆犯或帮助犯。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对于这个问题都清楚了吧,在徇私枉法犯罪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是作为犯罪主体要件中的特别要素而存在的,而在渎职犯罪中,无身份者不能认定渎职罪,大家一定要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法律知识。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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