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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主任是滥用职权的主体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村委会主任是滥用职权的主体吗

1、村委会成员可以成为滥用职权罪的共犯;

2、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根据以上解释,村委会成员可以成为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由于渎职类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理论上说,村委会成员在特殊情况下履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时,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主体,但法学界存在争议。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村委会的成员也是可以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这个仍然是属于行政机关的一些管理人员,虽然说是属于最基层的人员,但是仍然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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