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在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如何处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供应土地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用地申请和办理土地登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置闲置土地的;
(四)不依法履行闲置土地监督检查职责,在闲置土地调查、认定和处置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土地出让年限的确定
1、通过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按变更后的土地用途、出让年限,以变更时的土地市场价格补交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具体操作时,可用居住用地 70年期的市场评估价扣除原商业用地剩余年限的市场评估价,再按一定比例(一般为 40%)乘以其差价,从而确定出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使 70年期土地使用权合法化。
2、通过政府收购后重新出让方式确定70年期。因为这种情况一般属拆除地上建筑物后重新建设,尽管当事人已通过转让方式取得了剩余年期的土地使用权,也通过了规划审批,但并不等于出让方(土地管理部门)也同意其改变土地用途并变更土地出让合同。出让方可以采取先报经政府批准,再按市场价格(一般以评估价为准)收购其土地使用权,然后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70年期的住宅用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权人当然可以参与竞买),重新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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