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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的典型事例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中卫通报一起滥用职权乱作为典型案例

日前,中卫市严肃查处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原局长马某滥用职权问题,在全市予以通报。

2015年5月,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原局长马某在未经立项批复,没有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也未向有关领导请示汇报的情况下,擅自套用海兴开发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六标段)项目名称,以海兴开发区规划国土建设局名义与一家建筑企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该公司在海兴开发区大转盘保障性安居工程空闲地块开工建设套用的工程项目。

当年8月,该项目被责令停工。当时,项目基础工程已完成,部分地上建筑开工建设。经鉴定,共造成损失620余万元。日前,中卫市给予马某开除党籍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构成滥用职权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

四、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致人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致人死亡5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20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滥用职权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滥用职权罪,具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为有期徒刑十年.

根据上文的讲解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罪,法律规定的最高处罚是十年有期徒刑,并且还是要在情节特别严重的时候,才会如此量刑。如果大家对于这个问题还有什么疑惑,我们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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