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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特别重大损失怎么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滥用职权罪特别重大损失怎么算

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

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滥用职权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认定是否重大损失,应根据司法实践和有关规定,对所造成的物质性和非物质性损失的实际情况,并按直接责任人员的职权范围全面分析,以确定应承担责任的大小。

对于物质性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根据立案标准的明确规定进行把握,但对于非物质性损失的认定,则须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具体把握。非物质性损失可从以下方面来把握:

(一)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所谓严重损害国家声誉,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对外交往中,或者在有关涉外工作中,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对外形象。

(二)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般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引起群众不满,影响了一定地区的社会稳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二、滥用职权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涉及到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情况中,只有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才构成滥用职权的刑事罪。如果没有达到造成重大损失这一标准,是不适宜采用滥用职权罪的。如果您还需要更多法律帮助,请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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