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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商业贿赂的几点思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获取私利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从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商业贿赂具有如下特征:主体是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既可以是商品的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既可以是营利性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是营利性服务的接受者;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这种特定的贿赂主体是商业贿赂区别于其他贿赂的一个重要特征。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也应认定为经营者的贿赂行为。主观上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接受营利性服务。倘若贿赂的目的非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是为了晋升职务、私放罪犯、办理出国手续等,就不能认定其为商业贿赂行为,而可能构成其他的贿赂行为。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者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服务等。其中,给予回扣是商业贿赂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即在商品购销过程中,经营者暗中从账外向对方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钱财等报偿。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正常、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落直接相关,也严重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商业贿赂的危害是巨大的。商业贿赂是生长在经济社会肌体上的一颗毒瘤,其危害之大,不容忽视。商业贿赂的危害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破坏了正常、公平的市场交易秩序。商业贿赂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规则,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正常发挥作用,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妨害了市场主体之间公开公平竞争,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以给予回扣为表现的商业贿赂的存在,使国家应收入的利税,通过不正常渠道变为“成本”、“费用”,流失为小团体或者个人的不法收入,形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以给予回扣为表现的商业贿赂,直接提高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的负担。与此同时,商业贿赂为不法生产经营者大肆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大开方便之门,使广大消费者深受其害。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商业贿赂的出现,使交易的天平不公平地向行贿者一边倾斜。这必然阻碍市场机能的正常发挥,从而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技术、生产的进步。成为滋生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的温床。商业贿赂使一些企业的经理、采购人员、供销人员及政府官员等有机会利用工作之便,损公肥私,中饱私囊,从而使一批干部由此走向腐化并堕入犯罪。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商业贿赂呢?又是什么原因使之如此猖獗,如此一发不可收拾?对商业贿赂我们有没有进行行之有效的打击?打击了,我们的力度又为什么显得如此的苍白无力?面对以上的这些“为什么”我个人认为一、法制不健全1、立法滞后,缺少一部较高立法层级的反商业贿赂法,无法满足惩治商业贿赂的现实需要。2、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不够。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与商业贿赂带来的巨额利润相比简直是微不足道。难以达到效果。2、治理商业贿赂的刑事立法不够完善。对犯罪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不利于刑罚功能的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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