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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制定《海外反商业贿赂法》的思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自1977年美国制定《海外反腐败法》以来,反对跨国经济活动中的商业贿赂,逐渐成为一股世界潮流。目前,主要市场经济国家都已制定相关法律,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也制定了国际反腐败方面的公约。我国经济正在实施“走出去”战略,大量企业纷纷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为了保护我国企业在跨国经济活动中的公平竞争秩序,我国应该制定自己的《海外反商业贿赂法》,这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关键词:商业贿赂海外反商业贿赂法公平竞争成立于1991年的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诊断设备生产企业美国DiagnosticProductsCorporation(简称DPC)的子公司,从事免疫药盒的分装、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销售等业务,年产值达7000万元,销售量占中国市场的三分之一。根据美国司法部于2005年5月20日提供的报告,天津德普诊断产品有限公司从1991年到2002年期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用来换取这些医疗机构购买其产品,德普公司从中赚取了200万美元。该行为违反了美国的《海外反腐败法》①,被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处以479万美元巨额罚金[1]。天津德普有限公司是中国企业法人,其行贿行为也发生在中国,却受到美国执法机关处罚。无论根据属人管辖原则还是属地管辖原则,案件都应由中国的执法机关进行查处。美国处罚天津德普的依据是其《海外反腐败法》,该法颁布于1977年,是美国政府为了遏制美国企业在跨国经济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而制定的。该法的实施对净化美国的跨国商业环境、确保美国企业在跨国经济活动中的公平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继美国之后,其他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制定了自己的海外反商业贿赂法,可以说,制定海外反商业贿赂法已经成为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股潮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在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同时也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之中,我国经济对世界经济的依存度进一步提高。特别是2001年11月我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具体承诺的逐步落实,我国的对外开放在深度和广度上都有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众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趋势方兴未艾。大量企业走出国门参与跨国经济活动,其商业素养和道德水准参差不齐,就难免有个别企业使用商业贿赂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制定一部自己的《海外反商业贿赂法》,以确保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的公平竞争,这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一、我国制定《海外反商业贿赂法》的必要性一般来说,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于任何一个市场经济国家而言,制定海外反商业贿赂法具有多方面的必要性。正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forEconomicCo2operationandDevelopment,以下简称OECD)制定的《国际商务交易活动中反对行贿外国公职人员公约》(ConventionOnCombatingBriberyOfForeignPublicOfficialsInInternationalBusinessTransactions)序言在论及制定该公约原因时所述:“行贿行为已是国际商业交易活动中,包括贸易与投资活动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引起了道德和政治方面的严重忧虑,破坏了良好的管理与经济的发展,扭曲了国际竞争条件。”可见跨国经济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各个方面诸如经济体制、商业道德环境和法律体系等正处于建设过程之中,国家廉政建设任务十分艰巨。鉴于海外商业贿赂行为极大的危害性,我国制定《海外反商业贿赂法》是非常必要的。(一)制定《海外反商业贿赂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市场经济是依靠市场在社会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的一种经济运行方式。自由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政府是中立的裁决者,他应平等对待所有市场竞争者而不得厚此薄彼,政府官员不能与任何市场竞争者发展成利益同盟关系,而商业贿赂行为的目的正是要把某些政府官员拉下水,使政府决策成为个别企业的牟利工具。这样一来政府的中立地位遭到破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被扭曲,市场经济体制也就从根本上被蛀蚀。因此,我国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为,无论是发生在国内经济活动还是跨国经济活动中的商业贿赂行为,都是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十分有害的,都应受到严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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