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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心理学分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目前招投标领域中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屡禁不止,虽然从表面上看是由于制度缺陷和法律规范的不完善,但究其心理层面的原因却是招标人、评标委员、业主方等主体“谋私利”的需要与投标人“求中标”的强烈需要发生聚合,形成“权力变现、以贿求标”的双向互补的利益同盟。而这种利益同盟对投标人和招标人等主体的心理约束和规范功能非常强,追求最大化目标利益的动机,从众和群体压力功能造成腐败亚文化环境和成员间行为的相互暗示与顺从,责任分散功能则降低了同盟内成员的犯罪感认知,最终使利益同盟得以长久稳定地存在。因此,引入“利益同盟”的概念并加强心理机制分析有助于在招投标领域中构建有效的腐败犯罪的防控对策体系。【英文摘要】Currently,commercialbribesandotherwrongfulcompetitivebehaviorscan’sbeprohibitedeffectively.Thoughthereasonseemslikethesystemlimitationandlegislation’sfaultiness,butifweresearchintothepsychologicalelements,wecanfindthereasonactuallyis“bidders,bidappraiserandusers’needtoseekexpediencyconvergewithtenderers’strongneedtowinthebid,andformainterestfederationofpowercashingandbriberytowinthebid”.Theinterestfederationhavesostrongpsychologicalsanctionandcriterionfunctions,anddecidethemotivetoseekmaximalinterests,formthebriberysubculturalcircumstance,leadthemembers’behaviorbecomemoresuggestiveandtame,decreasethecrime’scognitivelevel,whichmadetheinterestfederationmorelongandsteady.Asaresult,weshouldthinkmuchoftheanalysisofinterestfederation’spsychologicalsystem,whichattributetofoundeffectivethecountermeasuresystemtocontrolthecommercialbribebehavior.【关键词】招投标;商业贿赂;利益同盟;需要;聚合【英文关键词】bidscommercialbribecorruptinterestfederationneedaggregation【写作年份】2006年【正文】设立招投标制度的初衷是保证商业领域公平竞争、节约社会资源。目前该制度已被广泛应用到交通设施建设、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竞争性服务的提供等领域中,它能够保证公开选择质优价低的竞标者,不仅为国家和社会节约大量资源、提高效率,也创造了良好的竞争环境。但是近年来随着招投标应用范围的不断拓展,制度本身的缺陷、参与主体多元化及违法行为预防惩治机制的欠缺都渐渐使招投标制度偏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基本原则,逐步发展成商业贿赂等违法行为的高发区。投标人为了追求高中标率,利用招标人、业主人员和监督管理部门人员“谋私利”的贪婪动机,结成商业贿赂的利益同盟,共同违背招投标制度公平竞争的规范要求,采取各种方式规避正当的招投标程序和法律的监督制裁,使利益同盟内部的集团利益最大化,法律惩罚的风险最小化,最终致使招投标制度沦落为贿赂犯罪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法外衣”。究竟为何招投标中会形成如此普遍而稳固的利益同盟?为何种种贿赂行为会成长为行业内的潜规则?如何预防利益同盟的心理生成?传统的研究往往将视角放在群体犯罪和制度缺失等外部原因上,而商业贿赂利益同盟之所以能长久而稳定地存在,是因为同盟的共同利益驱使所有成员形成互相的心理支持,并具有强大的内部约束功能。因此,防范和瓦解商业贿赂利益同盟必须要重视利益同盟生成的心理机制和功能,并寻求综合心理预防、制度完善、规范健全一体化的防控体系。一、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利益同盟利益,是指一定的社会形式中由人的活动实现的满足主体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客体对象。利益包含需要、社会生产关系、实物内容、人的活动等几大要素,并具有驱动功能、集结功能和尺度功能。[i]利益同盟正是从利益的集结功能出发,将某些利益倾向一致的社会成员联系在一起,形成利益阶层,并以追求共同利益为动机共同行为的群体。而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利益同盟主要是指招标人、业主方、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与投标人基于互补的利益需求,通过贿赂、签订利益同盟性质的协议等方式联结在一起,并通过招投标程序的运作实现中标后的利益分配,而利益来源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资源。这种利益同盟改变了招标人与投标人的选择和被选择的关系,变成双方共同参与决定,根本无法实现招投标的独立、公正、公平。(一)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形成基础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形成并非偶然,而是有着一系列的基础性前提在发挥作用,如主体、动力、制度基础和心理支持等。1、主体范围:招投标中的参与主体主要是招标人(含评标委员会)和投标人,另外一些对招投标程序产生重要影响的第三人如业主方和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也应该列入利益同盟的主体范围。这是因为:首先,业主方是项目的最终用户,往往直接派出一至二个代表参与评标,权衡投标方的响应是否确实满足业主方需求,因此业主方的意见对招投标有重要的影响。其次,大多数招投标仍归属于行业、部门管理,上级管理监督部门对行业招标项目的立项、资金的划拨、管理人员的调配都有直接的决定作用,甚至还拥有自己的投标企业和施工队伍,因此招投标的管理监督部门的影响也很显著。2、动力基础:招标人、业主方通过利益同盟“谋私利”,投标人通过利益同盟“求中标”,这种互补性的利益追求是利益同盟存在的动力基础。利益同盟不仅可以依靠合作实现个体无法实现或获得成本很高的利益,而且可以通过合作达到长久的“共赢”,并巩固利益的大环境。大凡招投标项目往往涉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数额非常巨大,投标人为了追求巨额利润,往往与有招标支配权和影响力的招标人等结成利益同盟来设法提高投标成功率,正是这种日益膨胀的利益期望使利益同盟异常坚固而稳定地存在。3、制度基础: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方式、招投标制度的缺陷、违法行为惩治机制的欠缺都为招投标内的利益同盟生成铺就了温床。首先,各行业内部的招投标中上级部门影响严重,在现实中屡屡出现上级部门强行指定供应商或中标者的现象。其次,《招标投标法》最初侧重规范投标人的行为,对招标人、业主方的义务和行为准则规定非常不完善,尤其缺乏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全方位预防对策,造成诸多法律漏洞。4、心理支持:虽然实践中各方主体对招投标中的贿赂、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有一定认识,但巨额利益的诱使和制度规范的漏洞提供给行为人一个信号,通过合作可以追求最大化的目标利益,通过从众和顺从群体压力可以尽快融入利益大同盟、参与利益分配并增强同盟的归属感和凝聚力,运用责任分散功能可以减少犯罪感认知,最终形成“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同盟。主体间通过相互合作、包庇、隐瞒达到互惠共赢,也充分实现同盟内部的规范和约束功能。(二)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具体表现招投标中的商业贿赂利益同盟具有主体组合多元化、利益基础多元化的特征,因此依据这两大特征将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表现形式分类如下:1、依据主体组合的特征,可划分为:(1)投标人与招标人同盟。投标人为追求中标,通过商业贿赂、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手段与投标人结成利益同盟,通过与招标人订立利益分享书面协议或口头承诺来分享中标后的巨额利益。(2)投标人与评标委员同盟。评标委员会的召集由招标人负责,但由于评标委员会的委员往往是业主方或本行业部门的管理人员或专家学者,因此投标人在投标时设法得到评标委员开标前的秘密评议信息,从而提前改变策略,赢得竞标优势。(3)投标人与上级管理监督部门人员同盟。投标人往往利用行政隶属关系事先疏通上级领导部门人员,对招标施加影响力。(4)投标人与业主方同盟。早在立项时,投标人即赴业主方展开公关,了解入围设备的技术规格、入围企业的资质、必要考察费用的比例等关键性数据以赢得投标的准备优势。(5)其他利益同盟,包括投标人与投标人同盟、招标人与监督管理部门人员、业主方同盟等,其利益仍然要通过上述四种同盟来实现,因此不另阐述。2、根据利益基础多元化特征,可划分为:(1)利用招标管理权和信息优势而结成的利益同盟。投标人追求中标后的巨额利益,招标人、评标委员、业主方谋求私利,共同的需求促使他们合作并利用管理权和信息优势左右中标结果。(2)依行政权影响力结成的利益同盟。行业所属的管理部门往往通过行使行政管理权推荐隶属的企业、产品等投标,通过施加影响力左右投标结果。另外,投标人之间的同盟是利用原有招标人的管理权和信息优势基础上,通过利益分配原则形成的次级利益同盟,轮流中标、指令陪标都体现了“利益均沾”的同盟利益分配原则。二、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形成的心理机制心理学中的“需要”通常指主体愿望和客观满足之间的不平衡状态,而利益在心理方面就表现为以需要为基础的动机,人们对利益的追求也是以需要为出发点的动机的形成与实现过程。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需要构成了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源动力基础,然而这并非单纯归咎于制度缺陷和规范缺乏等外部诱因,更重要地是在外部诱因前提下,招标人、评标委员、业主方等主体“谋私利”的需要与投标人“求中标”的强烈需要互补并发生聚合,实现一方权力变现,另一方以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求得中标利益的共赢局面。(一)各方利益需要的源起招投标程序本身建立在招标人与投标人的选择与被选择的基础上,这就要求招标与投标一致,然而商业贿赂的利益同盟中各方的利益需要已经超越法律的允许范围,它的实现也必须依赖于对方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在此为论述方便仅针对投标人与招标人(与投标人对应,代表评标委员会、业主方、监督管理人员等)展开。首先,正常情况下招标人并没有非常可观的私利可寻,但由于制度缺陷和法律法规的欠缺使招标权力的监督不到位,经济学上认为这种制度缺陷就提供给招标人一个“信号”,使之产生利用权力谋求个人私利的需要和动机。同时对于投标人而言,不同的项目有不同的技术标准、资质要求甚至特殊的设备配备,投标人要完成一系列的响应工作并且确保准确无误、质优价低则要花费巨大的成本,平均中标率并不高。为了降低成本、增加中标成功率,只有参与控制招标环节才能避免被动,这就成为投标人加入利益同盟的动机。其次,各方利益需要实现能力的有限性。招标人谋求私利的动机要实现必须经过权力价值变现,而投标人就是协助招标人实现权力“价值”变现的重要参与者。投标人通过行贿、串标等方式使中标后的所得利益分配给招标人,最终实现招标人的权力变现,投标人同时通过利用招标人的权力实现中标的目的。再次,双方的利益需要具有互补性,这也是形成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关键所在。招标人等主体的利益是制度以外的私利,这种私利的实现需要他方进行满足,而投标人的利益是制度以内的中标机会,中标机会的支配权集中在招标人手中,这种权力通过制度内的运作实现制度外的权力价值变现,恰好体现了双方利益的内容及实现方式的互利互补性。(二)各方利益需要的聚合招标人、业主方等主体与投标人意识到只有借助他人的力量,才能尽可能实现己方的利益,因此在制度缺陷和规范欠缺的基础条件下实现利益需要的聚合。聚合依照时间分为以下几种:1、前期聚合阶段。招标项目立项到投标前,投标人与招标人、业主方或其他主体的需要发生聚合,具体以公关费用满足私利来赢得投标信息优势;2、中期聚合阶段。投标人在招标过程和评标过程中与招标人或评标委员达到利益需要的一致,通过即时公关费用和承诺中标后利益分配来赢得评标优势;3、后期聚合阶段,投标人通过事先与业主方、招标人或监督管理部门人员签订协议,此时需要的表面聚合已经完成,现实聚合要待实际利益分配时完成。需要聚合会产生一系列结果:1、各成员转换角色。如招标人原本处于管理者的地位,投标者处于被选择的地位,结成利益同盟后双方形成共同的竞标决策参与群体。2、各成员权力行使非法化。招标人为了帮助投标人中标并同时谋求个人私利,利用法外权力干预和支配招投标程序,业主方作为最终用户方将对投标人的倾向和要求反映在标书响应条件和技术标准上,监督管理部门行使不正当的行政权影响力,投标人利用行贿、串标、诈欺等手段参与投标。3、各方行为方向一致。(1)招标人等收取好处费后,帮助投标人摆脱招标条件的限制力争入围;(2)待投标人中标后进行承诺的利益分配;(3)形成并巩固利益同盟的大环境以便稳坐收利;(4)其他投标人掩护陪标、轮流中标;(5)有效地规避法律、分担风险。然而各方利益需要的聚合只是一个开始,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之所以发展成为潜规则,关键在于其利益同盟的心理功能对其成员的影响。(三)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心理功能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形成后,对各方主体通过利益同盟实现个体利益,并促进利益同盟存续和发展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利益同盟本身具有促进合作的动机功能、从众功能、群体压力功能和责任分散功能。1、促进合作的动机功能。在合作过程中,每个成员有最大的期望结果、最小的期望结果和最可能的期望结果,个体或群体合作的原因是他们希望建立能产生最大期望结果的关系。在招投标的法定程序中,招标人只能选择技术优良且价格最低的竞标者,这就使投标人预期的巨额利润空间因低价而大打折扣,招标人也无从分享中标利润。因此招标人、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业主方要获得私利,必须借助权力与投标人合作抬高标价,通过各方利益需要的聚合互补,才能尽可能地实现双方所期望的利益。因此它决定了商业贿赂利益同盟追求最大化目标利益的动机。2、从众功能和群体压力功能。群体压力是从众行为的原因之一。(1)从众功能主要是指通过向社会压力让步以使自己的认知及行为符合群体的、社会的标准和规范[ii]。其中这个压力可能是现实的或想象的,个人认为如果不从众的话就会受到惩罚,因此认同别人的判断就是从众行为。招投标领域内的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所以发展成为腐败潜规则、亚文化,是因为特殊的领域竞争环境所造成的从众效应所致。如果个别投标人不行贿,无疑给业已形成的行业潜规则造成威胁,投标人很可能在资格审查等招标准备阶段就被种种借口否决了。参与投标的主体只有顺从潜规则才能避免惩罚,争取参与竞争的机会。(2)群体压力功能,是借助规范的力量形成一种对其成员心理上的强迫力量,以达到对其行为的约束作用[iii]。群体规范是由群体成员之间进行相互模仿、暗示、顺从中逐渐形成的,如果成员的态度和行为符合群体规范,群体会加以肯定;如果成员偏离或破坏这种规范,群体会采取各种方式、方法纠正其偏轨行为。例如招投标中行贿成风的原因就在于群体压力的介入。各方利益需要聚合后,从众功能和群体压力功能会推动建立腐败的亚文化环境,并通过各方行为人模仿、暗示和顺从得到稳固的存续和发展。3、责任分散功能。责任分散功能是指如果决策是由群体作出的,那么决策的风险责任承担就可以分散到多个参与成员身上。而责任分散效应正好说明利益同盟成员的犯罪感认知水平较低的现状。招投标的正常程序中,投标人如果想通过行贿、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谋取中标,则需要调动相关招标人、评标委员、其他投标人等多个主体的配合才能确保成功,此时投标人冒险行为的的成本非常大,犯罪感比较强。而当贿赂行为成为领域内的潜规则时,各方加入利益同盟的强烈期望已经大大削弱犯罪感的认知水平,冒险的成本也被分担,使用贿赂、串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机率则会相应增加。至此我们可以看出,目标利益最大化的动机,群体压力和个体从众心理支配下的顺从行为以及犯罪感认知的降低是促使利益同盟日益巩固和发展的内因,因此在构建防范对策时必须重视心理倾向的分析和预防。三、招投标中商业贿赂利益同盟的防范对策在招投标领域中,利益同盟的生成包括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其中主观因素中主体追求目标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模仿或顺从行为及较低的犯罪感认知都是关键性因素。因此,重视并针对这些因素在利益同盟中的作用展开预防,必定会有效抑制利益同盟的生成并切断主体间的利益链环,可以促进招投标程序恢复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和“择优”的价值本位上来。(一)切断利益同盟的需要根源投标人意识到要实现高中标率必须参与掌握和控制整个招标环节,而招标人要获得私利必须借助权力变现,因此要杜绝这种利益同盟的生成,就必须改革招投标管理方式,健全法律法规,彻底切断各方利益需要的“信号”暗示根源。首先,建立招投标统一平台,加强管理的独立性。可以借鉴绍兴市统一的招投标中心经验,其管理体制包括:一是招投标市场管委会负责各类交易活动中重大事项的领导和协调,二是招投标市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工作,三是统一的招投标中心管理和调度原隶属于不同部门的交易中心。[iv]但该种模式中招投标仍属政府的一个部门,独立性并非充分体现。2005年9月10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已经成立,作为一个领域的自律性组织,应该在招投标统一平台的设立上起领导和组织作用,并担负起与有关行业部门的协调工作,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行政权的过多干预。其次,构建周密法网,完善招投标的规范体系。目前的《招标投标法》缺乏对招标人的行为与义务详细规定;对投标人已有的贿标、串标等责任范围规定不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受贿未规定索贿,无法有效衔接《刑法》规定;尤其是对招投标有影响力的第三人违法行为还未明确规定;国际招投标中业主方的培训费和考察费的比例限度未加以规范,容易造成借培训、考察之名行贿赂回扣之实[v];应当为业主行为提供规则参照,除必要的踏勘现场外,业主要避免提前接触投标人。(二)完善监督举报机制,抑制利益需要的聚合设置独立的招投标机构和多途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招投标过程公开化,并完善招投标领域内的监督举报机制,造成利益同盟无利可图,因违规违法而受惩罚的风险大大提高。一旦投标人选择实施贿标、串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行业领域会积极进行纠正,并处之以严厉的惩罚,诸如长期的市场禁入、罚款、行政处罚及刑事处罚等措施。这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各方追求非法利益的成功期望,有助于阻止利益需要的聚合和改善竞争环境。(三)降低从众效应和群体压力效应,改变亚文化环境和行为模式从众和群体压力效应反映个体与群体之间依赖个性或群体规范相互影响的作用,我们要充分认识其消极作用和积极作用。一方面是消极作用:1、从众效应和群体压力效应容易构建领域内不健康的亚文化情境,囿于群体的压力而曲解群体的价值取向,认为只有公关、行贿才是正常的、有效的商业手段。2、商业贿赂成为潜规则后,会引导人们形成对该领域的刻板印象,不利于公平竞争理念的树立。有报道称外国专家进驻中国首要选修的课程就是“关系学”,略嫌夸张但不失真实。3、从众和群体压力会迫使初次投标人接受既定的行业潜规则,加入到贿赂行为的行列,进一步扩散和恶化招投标的竞争环境。另外一方面是积极作用:1、建立起社会和相关机构监督管理机制后,以社会全方位和招投标自身独立机构多视角监督,使整个社会的公平竞争观上升到招投标的群体价值观,并会对个体行为起正面导向作用。2、目前的任务是重点处理招投标领域商业贿赂的大案要案,改变人们对贿标行为的结果认知,防止利益同盟成员间互相勾结、互相利用、互相隐瞒。(四)增强自律意识和价值观的培养,抑制责任分散效应招投标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公平竞争,但由于从业人员的公平竞争意识薄弱,外加制度的缺陷与规范的不完善都给领域内的商业贿赂行为提供了机会,甚至演变为行业内的潜规则。潜规则的出现也说明从业人员自律意识的降低和犯罪感的弱化。因此通过设立一系列商业竞争惩罚措施来唤起人们的犯罪感认知,通过完善招投标制度和法规体系,并促使各方参与人员将法规和道德内化为守法的意识和动力,增强对健康的公平竞争价值观的认同感,抑制责任分散效应对犯罪感的弱化作用。最终使招投标参与人员意识到,只有加强自律、公平竞争才能得到最大的期望结果。综上,要彻底解决招投标领域内的商业贿赂的利益同盟现象,有必要研究利益同盟生成的心理机制和利益同盟对成员的心理影响功能,从心理预防的层面展开对商业贿赂犯罪群体网络的瓦解和打击,这样我们才能彻底树立健康的竞争意识并构建公正平等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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