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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犯罪形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犯罪形态是贿赂犯罪中的重要问题。贿赂犯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受贿犯罪的既遂标准应为收受贿赂,行贿犯罪则应为行贿人给付财物行为的完成,介绍贿赂犯罪则需行贿者送出财物,受贿者接受财物。对于行为人跨越国有企业改制前后连续受贿的行为,应分别定罪,按照受贿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实行数罪并罚。而实践中牵涉较多的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行为的定性,必须具体分析家属的作用,不能简而论之。关键词:贿赂停止形态罪数形态共犯形态贿赂犯罪除了个罪的构成要件外,在犯罪形态上也存在一些疑难问题,从整体上对其犯罪形态进行研究,有利于系统考量,深入探析。一、贿赂犯罪的停止形态贿赂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既遂、未遂、预备与中止,不过后两者在理论上争议不大,故下文只论及既遂与未遂。(一)贿赂犯罪的既遂1.受贿犯罪的既遂关于受贿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标准,学者们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i]第一种观点认为,在收受贿赂的形式下,应以受贿人承诺之时为既遂标志,即只要受贿人作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益而收受他人贿赂的承诺时,即为受贿既遂;在索取贿赂的形式下,以是否完成索贿行为作为犯罪既遂、未遂相区别的标准。其主要理由是: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承诺受贿或实施了索贿行为,均已产生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破坏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誉的结果,因而应当构成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应以是否收受到贿赂作为受贿犯罪既遂与未遂相区别的标准。其主要理由在于:其一,受贿犯罪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更主要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是否收受到贿赂标明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这一主要客体是否受到了实际损害。其二,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别,是看犯罪分子是否到达了犯罪目的即是否发生了犯罪结果。受贿中犯罪人的主要目的是得到财物,因此,得到财物表明其犯罪目的和犯罪结果已达到,应认定既遂;未得到财物则表明其犯罪目的未得逞,犯罪结果未发生,应认定未遂。第三种观点认为,确定受贿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应以受贿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为标准。因为受贿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私利,表明是否实际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这一标准也能够不放纵那些先为行贿人谋私利而事后收受贿赂的罪犯。第四种观点认为,区别受贿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在一般情况下应以是否收受到贿赂为标准,以收受的为既遂,未收受的为未遂;但是,虽然未收到贿赂,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行贿人谋利益的行为已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失的,也应属于受贿犯罪的既遂。总体来说,前三种标准是单一标准,分别以承诺行为、收受贿赂、谋利行为为既遂标准,第四种则是主张收受贿赂或谋利的混合标准。笔者主张以收受贿赂为既遂的标准,如以承诺行为为既遂标准,则失之过严,如以谋利行为为既遂标准,则失之过宽;混合型的标准实际上是双重标准,在实践中会引起混乱。因为作为受贿犯罪的既遂标准,一则必须在受贿犯罪的每一次实施过程中都存在,二则必须在受贿犯罪中具有普遍性,三是必须具有明确性。首先,承诺行为并不符合这些要件。实践中,并不是每一次受贿犯罪都具有独立的承诺行为,因为受贿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受贿人并不倾向作出承诺,往往收受贿赂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默认的承诺。本质上来说,承诺行为相对于收受贿赂的行为是一种从行为。而且,即使受贿人实质上作出了承诺,很难想象受贿人会如同民法上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样通常作出书面承诺,这种承诺通常表现为语言,并且都是含义晦涩的语言,此种情形,很难将其确认为一种刑法上的承诺行为。同时,如果受贿人承诺以后,行贿人反悔了,没有提供贿赂,此时认定受贿犯罪既遂,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此时实际上双方还处于一种互相沟通的阶段,作为受贿犯罪标的的贿赂还没有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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