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商业贿赂犯罪治理中的话语表达
摘要:商业贿赂犯罪治理话语中的法理研究指涉现象形态上的价值选择、立法过程中的规则定制和制度保障意义上的实施机制三个基本向度。在不同的维度上,商业贿赂犯罪治理具有不同的内容表现。其中,在现象形态上,商业贿赂犯罪治理的价值特征表现为一系列的价值选择;在立法过程上,商业贿赂犯罪治理表现为明确的、连续的、稳定的规则定位、竞争与解释;在制度保障意义上,关键是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实施机制。经由此三个维度,商业贿赂犯罪治理方能被完整地加以解读与诠释,才能确立起商业贿赂犯罪治理实践中特定的利益关系,拓宽治理主体的活动或发展的现实空间。关键词:商业贿赂犯罪价值选择规则定制实施机制自去年始,中国反腐剑指“商业贿赂”,“利剑高悬,严惩不怠”一时间成为大小会议的主题词。于此,不难看出党中央希望市场经济秩序“雄鸡一唱”的良苦用心,但商业腐败仅报以小心翼翼的微缩,商业贿赂在国内已经形成潜规则,这些潜规则严重影响到中国的经济秩序。而且显见,商业腐败的潜规则对“规则强心针”已经产生了越来越强的“耐药性”。现在仍需追问的是,在商业贿赂犯罪屡禁不止且愈演愈烈的背景下,我们应选择什么样的治理之道予以有效应对?这是一个深层的问题。迄今为止,国内法学界在理解商业贿赂犯罪治理这一命题时,往往倾向于从功利主义出发,将商业贿赂犯罪治理仅仅看成是治理主体的一种运动式的犯罪控制活动,注重犯罪控制的实践的需求。这种轻视治理法理方面要求的思维视觉的局限扼杀了商业贿赂犯罪治理这一命题的理论张力和推衍能力,已经成为制约商业贿赂犯罪治理成效,特别是商业贿赂犯罪治理顺畅实施的一个越来越突出的焦点问题。我认为,化解这场治理基础性危机可能具有多种方式和途径。但是,引领价值选择,重视规则定制,建立实施机制,无疑是其中的一项重要选择。价值选择、规则规制和实施机制构成了从法理上解读商业贿赂犯罪治理合法性、有效性、制度性的三个基本向度。惟有如此,才能符合“商业反腐”制度设计严惩不怠但又不失保障人权的初衷,并最终使“商业贿赂犯罪治理”这一命题的核心理念得以丰盈和立体化凸现。一、价值选择是商业贿赂犯罪治理的基础商业反腐既是一场运动、一个过程,又是一次价值观的整合。黑*尔曾言:“凡是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商业反腐作为一场运动之所以能够进行,作为一个过程之所以能够延续,作为一次价值观的整合之所以可能,必然有着深刻的基础和内在动力。这就是商业反腐的客观性。换言之,商业反腐是一种由内在的社会转型、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文化交往等构成的自发的、自然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价值选择的正确与否直接决定着治理目标的实现,制约着规则定制及其实施。所以,思考商业贿赂犯罪治理的价值选择问题显得格外重要。然而,随着向世界文化的转变,商业反腐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种展现方式和文化形式,使不同地域、不同传统、不同民族的文化“相遇”,从而构成一幅“众声喧哗”的当代景观,形成了一种世界范围的多元规则控制格局。从“诸学科的争吵”(政治传统的对峙)到“文明的冲突”(文化传统的碰撞),无疑造成了现实中的价值选择的困惑。面对眼花缭乱的价值观“万花筒”,人们感到的只能是手足无措。人们似乎感到没有任何理由足以支持其选择这一种而放弃另一种。这是现代社会转型时期进行商业贿赂犯罪治理价值选择时所特有的文化境遇。即使如此,我们不妨把视野首先投向哲学意义上的价值范畴。在哲学上,“价值”是来自人类实践的一种理论抽象,是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它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价值选择是主体与客体的双向作用过程,是主体根据自己内在尺度,对客体进行实际的价值创造、价值实现的过程[1](P17)。价值选择首要的、本位的意义在于为人们提供一种观念性的指导形象。在法学领域对商业贿赂犯罪治理的认识上,上述哲学思想对澄清大量混乱的观念和想法开辟了一条走出迷宫的通径。商业贿赂犯罪治理规则属于价值选择的范畴,它是人们在价值判断中所得到的对特定贿赂犯罪现象所产生的一定价值的认识。正如迈*尔?贝*斯所言,“法律规则或原则的形成与运作都与一定的价值观念联结,价值是决定和评估法律规则、原则的内容及施行结果的基础性标准。”[2](P18-12)贝-氏的深刻洞见表明,无论是否从规则体系中去寻求商业贿赂犯罪治理的合法性依据,在许多场合都不可避免地触及价值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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