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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与行政执法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国家工商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学政就商业贿赂的行政法律规制和管理发表了看法。他认为,最早对商业贿赂作出规定的是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该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目前,从行政法律、法规到刑法,已经形成了一个治理商业贿赂基本的法律框架。在市场领域中,商业贿赂具有普遍性、经常性和隐蔽性,查处起来有一定难度。近年来,作为工商管理的重中之重,国家工商总局加大了治理商业贿赂力度。今年以来,全国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1722件,案值4.09亿元。商业贿赂涉及的领域广、行业多,形式多样,名目繁多,通常表现为账外回扣、促销费、宣传费、业务协作费等多种方式。既有个人收受贿赂,也有单位收受贿赂。在传统观念中,认为经单位集体研究收受贿赂的,不应按商业贿赂处理,这种看法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允许商业贿赂以行业惯例的形式出现,成为市场的潜规则。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医药行业是重灾区,导致药价虚高,居高不下。教育和出版行业的商业贿赂问题也不容忽视,在征订购买教材及辅助教材过程中,返还款通常在购书款的20%至30%之间,收钱的一方则以教辅图书、管理费、发行费等名义入账,这都是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有商业贿赂滋生蔓延的土壤。对此,应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加强社会宣传,完善立法,以应对现在的复杂局面。

医药购销环节是治理商业贿赂的六大重点领域之一。卫生部治贿办主任毛群安介绍说,医疗卫生行业充分认识到治理商业贿赂对于整个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并达成初步共识,通过全行业的教育、动员和自查自纠,以及查处大要案和建立长效机制,做好该项治理工作。在工作组织上,卫生部及时成立了治理医药购销商业贿赂领导机构,召开专门会议部署工作;与中央各部门积极沟通协商,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和指导意见,对全国医药行业治理商业贿赂提出具体要求;开展广泛深入的学习宣传和思想动员活动;组织两轮督导和调研活动,及时了解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建立专项活动的联系单位,总结典型做法,推动系统工作;着手研究制定长效机制,研究深化医疗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铲除商业贿赂,如研究制定卫生事业单位接受社会捐赠、赞助办法,研究医生开处方使用通用名的办法等;公开举报制度,协调有关部门严肃查处重大典型案件。

他认为,在治理商业贿赂中存在如下问题:有些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或医生认识不到位,这源于国家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滞后和不配套,医疗机构必须自己赚取收入谋求生存和发展,医疗机构的补偿机制和政策也存在问题,医生的技术价值在处方过程中没有得到体现,而是通过处方药品的加成获得收益;商业贿赂现象在大医院比较多,而基层小医院不多见;医疗卫生系统对于治理商业贿赂存在畏难情绪和侥幸心理,医务人员开方提成的行为具有普遍性,逐个查处或治理操作不当会影响正常的医疗秩序。

国际制药企业协会联合会(IFPMA)理事长HarveyBale(白宏伟)着重介绍了修订后的IFPMA药品推广行为准则和自律的作用。他认为,作为制药行业,自律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国家对药品推广加以了规范,但是,对于监管面向医药卫生专业人员的药品推广的管理措施而言,自律仍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自律和行为准则超越了法律的要求,为企业所应遵循的规范设立了更高的标准,这一要求有实质性的、可论证的、有效的工作流程。并且,行为准则还必须提供一定的途径,披露推广行为中的错误,如公之于众是最严厉的一种惩罚形式。2006年,IFPMA修订了行为准则,增加了问题答疑部分,同时还对行为准则投诉的操作流程作出了详细规定。其主要变化是关注与医药卫生专业人员的互动,如不得开展无关的社交活动,限制组织和赞助境外的会议,回避某些会议地点,由相关协会对会议地点作出限制和规定,以及赞助限制和礼品限制等,确保和强化遵守行为准则的措施。新的行为准则的重点和范围是:其一,以教育和防范为重点,而不是投诉和制裁;其二,以高标准的药物推广实现对全球社会的承诺;其三,在执行上,向适当的国家级协会授权,以有效规范药品推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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