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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业腐败犯罪适用我国刑法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上海“力拓案”的出现对于现阶段我国惩治涉外商业腐败犯罪活动来讲不得不说是一个警示:涉外企业涉嫌商业腐败犯罪是否成立单位犯罪我国刑法对此似乎是无能为力,我国未来的刑法立法应该予以注意;在罪名适用和选择上司法机关不应该模棱两可,应该作出具有强劲警示力和富有时代责任的司法认定;我国刑法中的资格刑设置应该扩大,对于商业腐败犯罪行为尤其是涉外商业腐败犯罪中自然人犯罪主体应该增加“从业中止、禁止”的刑法规制;在具体惩治这类犯罪的司法执法方面,应该采用“从上而下、统一协调”的新方式。【关键词】力拓案;单位犯罪;罪名适用;资格刑设置;司法执法新措施【写作年份】2010年【正文】一、上海“力拓案”现象的一般性引入2009年7月8日,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以胡士泰为代表的四名员工因为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上海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1]目前本案还没有定性,正处在司法程序的运作之中。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步伐的逐步深入,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运行中囊括了一大批涉外企业,它们积极参与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建设,为我国的技术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涉外企业参与到我国市场经济体系最终目的也只是“分得一杯羹”而已。在这个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绝大多数涉外企业均是依靠自己的各种优势合法的为自己谋取经济效益,但是也有性质恶劣的商业腐败犯罪行为,除了上海“力拓案”外,近几年来,涉外企业卷入商业腐败犯罪圈的现象比比皆是:[2]1、2003年12月“昆明沃尔玛案”:昆明沃尔玛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报审项目时,为云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党组书记、厅长彭木裕之妻支付10万余元在香港导购,事发后彭木裕获刑10年;2、2004年4月“朗讯案”:朗讯被曝光在2001年—2004年3年间为近千人次的中国官员、电信高管出资“访问”美国。案发后,朗讯被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所委员会重罚250万美元;3、2005年5月“德普案”:美国司法部披露,德普公司天津子公司从1991年开始的11年间,向中国国有医院医生行贿162.3万美元现金,用来换取这些机构购买其产品。这家企业最后被美国相关机构以“反商业贿赂法”为由处以479万美元的巨额罚金;4、2006年11月“IBM案”: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称,2002年导2003年之间,IBM高管通过中间人的安排,多次违反中国金融外事活动的工作原则和程序与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张恩照会面,作为报酬,IBM将22.5万美元以“服务费”的名义汇入中间人的帐户,之后转交给张恩照。5、2008年底“西门子案”:2003年-2007年,西门子向5家中国国有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与此同时,西门子还通过贿赂中国部分官员,获得了价值10亿美元的地铁工程和华南地区两个价值约为8.38亿美元的电力高压传输线项目。为此,西门子公司同意为贿赂案支付大约13亿美元的罚金;6、2009年2月“大摩案”:摩根士丹利向SEC提交文件称,公司发现一名中国区地产雇员行为违反《反海外腐败法》,随后两名中国区地产主管宣告辞职,目前此案正在调查审理中。7、2009年7月,美国司法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美国控制组件公司(CCI)已经承认,它在1998年到2007年10年间,为了确保与全球36个国家的合作,向中国、韩国和阿联酋等国的众多官员支付了大量贿赂,触犯了《外国腐败行为法》(FCPA)。其中在美国司法部的公告中被点名的9家外国公司中,有中国6家中央大型国有企业。[3]

TAG标签: 行为 司法部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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