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闵行区贿赂犯罪态势及惩防对策
近年来,闵行区各级党政组织不断加大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从贿赂犯罪查处情况看,案件的数量和比例仍然相当高,危害也较为严重,且防控的难度较大。一、贿赂犯罪基本情况1、贿赂犯罪案件所占的比例高。2006—2008年,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76件,其中,贿赂案件61件,占立案总数的80.3%。可见,贿赂案件呈现高发态势,成为闵行区有效遏止腐败高发的一个难点。2、党员干部犯罪比例高。2006年21件贿赂案件中,党员有10人,占总人数的47.6%;2007年20件贿赂案件中,党员有11人,占总人数的55%;2008年19件贿赂案件中,党员有11人,占总人数的57.9%。三年中,立案侦查贿赂犯罪要案10件,占贿赂案件的16.4%;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7人,占60.7%。数据表明,党员干部贿赂犯罪的比例相当高,影响了党员干部在群众中的形象和威信。3、窝案、串案突出。三年中,共立案侦查贿赂案件61件,窝案、串案就有10批次,51件,占总数61件的83.6%。4、犯罪手法更趋隐蔽。一是打着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旗号掩盖贿赂之实;二是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三是善于包装自己,掩饰罪行。二、贿赂犯罪的主要诱发因素(一)监管不力,法律、制度形同虚设。一是制度成了摆设,由于守法、守规的意识淡薄,少数执法者不执法,守法者不守法,致使法律、制度形同虚设。二是监管机构形同虚设,监管人员依然存在“怕得罪人、做老好人”的陋习。三是对违法违纪现象视而不见,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对发现的违纪现象,要么不及时查处,要么查处不到位,要么处理不严格等,使得“违法违纪必究”原则大打折扣。四是权力过度集中,班子成员、监管人员怕承担风险,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强等等,这些都是引发贿赂犯罪的重要原因。(二)行贿现象普遍,行贿行为猖獗。表现之一:贿赂过程中行贿者更为主动。案件显示,几乎所有受贿者的第一次受贿都是行贿者主动行贿的,不少人也都有过拒绝贿赂的经历,但是最终还是在行贿者的密集攻势下被拉下了水。表现之二:行贿现象已渗透于社会的各个领域。在有权力行使的环节或领域,特别是可能带来巨大利益的热点行业或领域中,很难不出现行贿的案例。表现之三:行贿已成为相当部分人经营活动的主要内容,请客吃饭,陪玩送礼,成为主要“业务活动”。表现之四:参与行贿的人员越来越广泛,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财务人员、业务代表、甚至中间人,都可以成为行贿参与人。表现之五:行贿方式呈现多样化。(三)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从思想根源来看,贿赂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错位。把公共权力视为私人特权,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在外界的各种诱惑之下,价值错位必然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从而造成行为“出轨”。常见的错误心理有:(1)吃亏补偿心理。一些公职人员看到别人发财,就觉得自己吃亏,“我辛辛苦苦几十年还不如人家搞一年”,从而产生了以权谋私,趁势“捞一把”的心理。(2)人之常情心理。中国传统文化中,人情主义、“面子文化”根深蒂固,而人情化和关系网很容易使人丧失原则,不少公职人员正是在“人之常情”、“情面难却”等心理驱动下而丧失心理防线的。(3)法不责众心理。“法不责众”意识在传统法制文化中由来已久,它在某种程度上为腐败分子提供了一个心理保护层,同时在客观上也成为反腐败的心理障碍。目前,“集体腐败”成为职务犯罪的一种新动向,其实质就是行为人期望通过所谓“集体决策”来分散违法犯罪的责任以逃避惩罚。三、惩防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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