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商业贿赂的法律对策
摘要:在中国,商业贿赂作为一种“潜规则”,长期游离于执法部门的视野之外,严重危害国家的政治肌体、经济肌体,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因而,正确分析商业贿赂的法律构成要件,正视目前国内反商业贿赂的立法状况,结合国外成功立法经验,提出治理商业贿赂的法律对策是非常必要的。关键词:商业贿赂;潜规则;公平竞争;立法一、商业贿赂的法律构成要件(一)商业贿赂的主体方面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商业贿赂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未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而且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就是经营者的行为。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规定,商业贿赂的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而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据此,一般说只有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进行贿赂时,才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而经营者包括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及其他组织和个人。2.经营者的职工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性质。《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该条规定表明,经营者的职工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属于经营者的行为,应由经营者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就体现了这一点,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在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经济活动时进行贿赂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其他职工在执行职务时进行商业贿赂的也应由单位承担责任。(二)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三)商业贿赂的客体方面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进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商业贿赂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即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交易。商业贿赂的目的是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规则,扰乱市场交易自愿、平等、有偿的基本原则,以此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四)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已经构成主观故意。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二、目前国内反商业贿赂的立法概况鉴于商业贿赂的严重危害性和顽固性,我国在建国后,党和政府一直重视惩治包括商业贿赂行为在内的各种贿赂、贪污等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制定了有关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一)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经济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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