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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劳务人员不能成为贪污罪主体

从事公务是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责,那些非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一般不认为是从事公务。如售货员、收银员、售票员等,不论是否具有干部身份,只要其从事的工作不具有职权内容,不能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司*华

案由:贪污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司*华,女,38岁,汉族,南京铁路中心医院挂号员。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0年9月11日被逮捕。

南京铁路中心医院系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司*华于1985年4月被南京铁路分局录用为国家干部,任南京铁路中心医院挂号员,从事铁路内外就诊病人的全费、半费收缴工作。1997年4月至2000年7月期间,司*华利用从事收缴医药费的职务便利,私刻“南京铁路中心医院财务室现金收款专用章”和“南京铁路中心医院医疗服务中心财务室现金收款专用章”两枚,从财务人员手中骗领空白收费收据,在收缴病人医药费的过程中,采用实收少缴或不缴的手段,侵吞半费和全费部分医药费累计人民币948700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追回部分款物计人民币170000余元。

二、控辩意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以被告人司*华犯贪污罪向上海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司*华及其辩护人认为,司*华不属于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不构成贪污罪。

三、裁判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司*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有企业从事公务的过程中,采用实收少缴或实收不缴的手法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贪污数额达948700余元,依法应予惩处。司*华系南京铁路分局录用的国家干部,在南京铁路中心医院担任挂号员,属于业务管理人员而非劳务人员,对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2001年9月12日判决如下:

1、被告人司*华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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