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主体与国企管理人员
建国以来,尤其是50年代资本主义工商业改造完成以后,建立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为主导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这些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国企单位),由于其企业生产计划由国家统一下达指令性指标,原材料由国家统一调拨,产品由国家统一包销,人员由国家统一安排,工资由国家统一规定,财务由国家统支统收,“政企合一”是其基本特征。企业既是经济组织,又是行政组织,企业人员都是国家干部,定有行政级别,享受行政工资待遇。在当时,把这部分人员划入国家工作人员序列,尚有名符其实之处。?但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经济领域发生了深刻而剧烈的变化。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过渡,最重要最显著的变化就是政企分离,使国有企业成为名符其实的经济实体,不再担任行政管理角色,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家机关与国有企业在社会中的地位不同?国家机关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支配地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者和执行者,它们履行公务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而“政企分开”就己清楚表明企业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而国有企业只是法人实体,市场经济的主体,而绝非执法主体。《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政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国企改革决定)中明确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使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国企改革决定》高度概括了现代企业制度的性质,即明晰的产权关系,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和严格的有限责任,以及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明晰的产权关系即是明确企业是投资主体,实质是解决政企职责分开的问题,这就说明国有企业已经不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不具有依法行政的主体资格。建立完善的法人制度的关键是确立企业法人产权,使企业真正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严格的有限责任制度既包含出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又包含企业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与组织制度,是指企业建立既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为企业进入市场,独立经营的有效组织保证。《国企改革决定》中关于企业应当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要求,是就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社会生活中对其地位的准确定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事业单位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向社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济组织,是市场上资本、土地、劳动力、技术等生产要素的提供者或购买者,又是各种消费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一句话,国有企事业单位离开了生产经营活动,就没有市场,就不是法人实体,就不是市场的主体。因此,国有企事业单位作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作为国民经济的基本经济单位,其法人实体、市场主体地位的性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谁投资,谁受益,同时承担风险。市场交易的实质是物品产权的转让,如果产权关系模糊,交易就无法进行。因此,市场交易双方的产权界限必须清楚。(2)企业是法律上和经济上独立自主的实体。企业拥有自主经营和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权利,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追求利润最大化和规模的扩张。它要接受政府的行政规范,但在法律上和经济上则独立于政府之外,政府不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3)企业之间,企业与其他交易者之间地位平等。企业是市场的主体,进入市场后,不论其规模大小,也不论“出身”(国有、集体、个体、私营)如何,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交易必须是双方“一致同意”的。是否进行交易,按照什么条件交易,都要由企业根据自身的意愿、价格高低以及其他因素自主作出决策,任何一方不应对另一方拥有特权和实行强制。如果存在某种形式的特权和强制,市场体制也就无法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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