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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企业单位行贿罪的三个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单位行贿犯罪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犯罪,近几年来日益严重,特别是一些单位使用公款、公物行贿的现象时有发生,它不仅冲击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腐蚀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且更多的时候侵害到国家的公有财产权制度,具有双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修订后的《刑法》第393条明确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为惩治单位行贿犯罪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单位行贿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企业在经济交往中所发生的单位行贿罪,应该重点把握以下三个问题:

一、单位行贿主体只能是单位而不是自然人,这是区别单位行贿罪与自然人行贿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单位行贿罪必须是单位行贿犯罪行为,既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职务范围的行贿行为。单位行为必须具有以下特征:

1、单位行贿罪的犯罪主体必须是单位。根据《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必须是有权代表单位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单位的名义,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

2、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代表的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合法单位。既:依法成立,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有其内部机关,(决策、执行)。

3、单位行贿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必须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的行为,所谋取的利益也必须是归单位所有。

4、单位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本单位的意志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贿行为。

5、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能否包括国有企业单位。本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也包括国有单位,其理由是定义单位行贿罪的《刑法》第393条将此罪规定为两种情形,其前一种情形“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中的行贿对象未指明是国有单位或国家工作人员,故将二者全部包括进去。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单位行贿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6、构成单位行贿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情节严重”是构成单位行贿罪的必要条件之一,也是与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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