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就《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答记者问
2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下称《工作规定》)印发实施。为了便于更好地了解、理解《工作规定》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负责人回答了本报记者的提问。
记者:请问《工作规定》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工作规定》是在检察机关为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而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推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大发展的背景下出台的。从2006年1月1日起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有关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查询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特别是2012年2月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之后,更是实现了革命式的变革和跨越式的发展,现已形成集信息收集、录入,受理、查询,应用、反馈于一体的综合体系。查询工作对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的特殊功效,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查询需求不断增长,尤其是2009年以来查询量剧增,2010年、2011年查询量均比2009年的查询量增加12倍,2012年上半年查询量同比增长35%。与此同时,社会对查询的要求和标准日益严格。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查询需求,进一步推行和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功能作用,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实现查询工作的规范化。但是,2009年6月10日施行的《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规定》(下称《2009年工作规定》),在查询系统实现全国联网之后和中央要求全面加强诚信建设的新形势下,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为此,进行了全面修订。
记者:《工作规定》修改的主要内容和亮点是什么?
答:《工作规定》是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总规范,包括总则、行贿犯罪档案库、查询受理、查询与告知、应用与反馈、异议与投诉、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35条。《工作规定》对《2009年工作规定》(共11条,没有分章)作了大幅修改,删除了4条,修改了7条,增加了28条。《工作规定》明确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基本机制和各项制度,提出了6条原则性要求,厘清了人民检察院在查询工作中的职能定位和基本任务,确立了信息录入制度、受理与查询制度、应用与反馈制度、异议与投诉制度,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等新制度,规定了查询受理事由、涉外查询、查询告知函的有效期、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异议情形等新内容和新亮点。例如,关于查询结果告知内容的规定增加了多次行贿犯罪记录的告知内容,以加强对有多次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规制,增加了附加告知单位进行整改和预防的信息内容,希望起到惩恶扬善、促进预防和改过自新的作用。
记者:《工作规定》有何特色?
答:《工作规定》充分体现了检察特色,是对检察机关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贯彻中央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总体部署与要求,运用信息网络技术依靠制度建设预防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的重要创新举措和探索实践,进行的系统归纳、高度概括和制度化表述。同时,又充分借鉴当前诚信建设、征信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模式和体例,充分体现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服务诚信建设的价值。
记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有什么基本要求?
答:《工作规定》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提出了6个原则性的要求:一是检察机关开展查询工作要“依法、客观、及时、便利”。二是单位和个人应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要“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三是检察机关“不参与、不干预”对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具体处置。四是人民检察院应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跟踪、了解,以保证查询结果得到正当、有效的应用。五是检察机关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六是检察机关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记者:检察机关如何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的信息能修改、删除吗?
答:人民检察院依一定规则和标准,将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所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以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录入、存储而建立了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人民检察院应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文书收集、录入信息,以保证录入信息的客观与真实。为了确保信息录入的严肃性和准确性,规定凡是行贿犯罪等信息一经录入不得修改、删除。但是,人民法院对贿赂犯罪案件改判,或者发现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都可能导致行贿犯罪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为保证客观、真实地反映行贿犯罪的实际情况,规定在出现以上两种情形的情况下应对相应信息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记者:人民检察院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如何分工的?
答:全国联网后,各地检察院均可在本地对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进行查询,不必一律按级别进行查询受理管辖分工。根据《工作规定》,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查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可以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查询。之外的单位查询其他单位、个人的,可以到单位住所地检察院查询。公司、企业查询本公司、企业的,可以选择到住所地和业务发生地的人民检察院进行查询。个人查询本人的,到本人住所地的检察院查询。
记者: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不设门槛,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交查询申请的,都可以申请查询。根据《工作规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提交查询申请和身份证明。在受理查询时,一般都会根据要求进行形式审查。为了保证查询的正当性,《工作规定》分别针对查询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情形和查询本公司、企业、本人的情形,详细列明了具体的查询事由。
记者:什么是涉外查询?有何限制?
答:实践中,检察机关受理了一些涉外查询,包括两类,一类是中国的公司、企业、个人为赴国(境)外开展业务而进行查询,另一类是国(境)外的组织、公司、企业、个人为在中国境内开展业务而查询。《工作规定》对涉外查询作了限制,即将涉外查询的事由限为在中国(境)内开展经济贸易活动,不包括其他社会活动。
记者: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告知函为什么要规定有效期?
答:根据《工作规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有效,复印件无效。之所以设定有效期,是为了避免一些单位和个人持一份查询结果告知函到处使用或无限期使用的现象。这一现象不仅是不严肃的,而且可能导致使用已经变更的行贿犯罪记录。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断录入、更新信息,决定了行贿犯罪档案总是处于动态的和不断更新之中,本月与上月的犯罪档案信息会不同,本月查询无犯罪记录的,下个月很可能有犯罪记录。设定有效期,可以保证查询记录准确,避免造成不公正、不公平。
记者: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2009年工作规定》没有查询期限的规定,也就是说执行的是无限期的查询。《工作规定》将行贿犯罪信息的查询期限限定为10年。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是为了遏制贿赂犯罪、促进公平公正竞争,促进诚信建设。在贿赂犯罪形势还很严峻,仍然存在高发、多发态势的情况下,必须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厉行廉洁准入,在事后有力惩戒行贿犯罪,以弥补对行贿犯罪定罪、刑罚不够强,力度不够足的缺欠,所以,查询期限不宜规定过低。但是,对于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公司、企业和个人来讲,如果查询期限太长,将影响其经营发展和经济利益。而对于占绝对多数的无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来讲,如果查询期限太短,将无法满足其惩戒行贿犯罪、规范和限制行贿犯罪,实现公平、公正竞争的强烈要求,所以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我们作了折中处理。另外还参考了有关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单位已制订的关于诚信建设、征信工作的条例、办法等的规定,并实际考虑了实践中有关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单位、个人的查询需求。
记者:异议如何提出,有哪些情形?
答:异议是指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持有不同的意见。提出异议并请求复核是有关单位和个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途径,也是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一种救济。根据《工作规定》,异议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并且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根据《工作规定》,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查询结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确认或者重新出具的。如主管部门发现查询告知函可能系仿造、伪造或者变造的。二是查询结果与事实不符,需要更正的。例如:有的单位和个人本无行贿犯罪记录,但是查询后发现有犯罪记录,或者时间、数额不合实际;某个单位和个人有犯罪记录但查询结果告知函中却无行贿犯罪记录。三是录入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需要更正或者补充的。
记者:出台《工作规定》有何意义以及今后的发展方向如何?
答:《工作规定》的出台,对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和长远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检察机关将抓住机遇,努力推动查询工作深化发展,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得到充分应用,有效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一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工作规定》,着力实现查询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查询工作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二是结合《工作规定》的出台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工作,一方面提高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另一方面不断强化查询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三是加强对信息管理、查询管理、应用管理和系统管理,促进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增强查询系统的功效。四是进一步加强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推广应用,健全协调机制,实现查询系统与其他征信系统的有效对接。五是强化科技投入,采取更多实实在在的便利措施,努力提高服务水平,提供优质、高效的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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