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主体
行贿罪的主体
由于刑法第393条规定了单位行贿罪,因此行贿罪的主体只限于自然人。
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本身比较明确,但是也还存在一个问题需要研究,那就是无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和虽然有法人资格的一人公司行贿的,是构成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呢?
司法实践中,也常有发生一些无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主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的案件,但是这些案件到底是定为行贿罪还是单位行贿罪,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主张定单位行贿罪,因为私营企业也是企业即单位,单位行贿罪的主体也就是单位。如果私营企业主为了自己企业的利益而行贿,应当认定为单位行为,故而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第二种观点主张定行贿罪,因为虽然私营企业主是为了其企业,但是由于企业本身就是属于私营企业主的,其自然人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联为一体,无法分割。根据刑法第393条的规定,单位因行贿取得的利益归个人所有的,按照行贿罪定罪处罚。
出现这种分歧的原因,归根结底在于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确定的单位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20万元,特殊情况下是10万元;而行贿罪的立案标准是1万元,特殊情况下还低于1万元。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这个规定,没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合伙企业的老板为企业利益而行贿的,只构成行贿罪而不构成单位行贿罪。问题似乎很明朗,争议并不大。
笔者认为,以主体是单位还是自然人来区分立案标准的做法不妥当,理由在于:
(1)2006年我国新修订了《公司法》,规定可以设立一人公司。如果自然人一人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和自然人一人设立的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其本质差别在于是否承担有限责任。但是如果按照《立案标准》,一人公司行贿,20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一人企业行贿,不满1万元就可以构成犯罪。《公司法》设立一人公司的目的在于使股东避免风险而承担有限责任,而不是为了设立公司后股东可以规避行贿罪的风险在内。
(2)即使没有一人公司,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与两人设立的合伙企业,除了其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的区别外,还有什么区别呢?难道两个人设立的公司行贿必须达到20万元才构成犯罪而两个人设立的合伙企业行贿1万元就可以构成犯罪,笔者认为这种区别不甚科学。
(3)按照《立案标准》的规定,几乎在所有经济犯罪中凡是涉及单位的,其立案标准都五倍甚至十倍、二十倍于自然人犯罪,其合理性何在?笔者揣摩,大概是制定解释者认为单位的经济实力大些,对于单位来说,几十万元是小数;而自然人的经济实力小些,对于自然人来说,几万元都是大数,为保持单位与自然人之间的实质公平,做点区别是应当的。但是这种理由显然是不成立的,企业有没有法人资格,与其经济实力几乎没有什么关系。归根结底,笔者认为,犯罪的本质是社会危害性,不同的犯罪主体所犯罪行如果相同,其社会危害性也是相同的;按照犯罪主体的不同来确定社会危害性,显然是不科学的。笔者进一步认为,单位行贿罪和行贿罪的立案标准应当相同,甚至没有必要独立成两个罪名,直接涵摄在行贿罪中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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