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一中学副校长受贿10万获刑10年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受贿罪严重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履行,损害国家机关的形象、声誉,同时也侵犯了一定的财产关系。受贿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下面是一则受贿罪的案例。
俗话说: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可是在江西省信丰县一中学副校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没有实际投资的情况下以合作开办学校食堂的名义获取“利润”10万多元。2012年12月11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本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受贿罪判处上诉人易*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2010年2月2日,大塘中学将该校食堂2010年—2012年度承包经营权向社会公开招标。大塘埠镇合兴村新街高村民徐某以每年134700元的承包报价中标后,于2010年2月4日将三年承包金一次性缴清给大塘中学并签订《大塘中学食堂承包合同书》。徐某邀请该校校长赖某(另案处理)和分管政教工作的副校长易*明和自己一起合伙承包食堂时提出易*明和赖某不需要出资,只需加强学生安全管理和封闭管理,食堂利润由三人平分,赖某和易*明均表示同意,并商定由徐*忠按每人每月6000元的标准给易*明和赖某分利润。
2010年7月初至2011年农历十二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易*明分四次收取徐*忠分给的利润共计102000元。案发后,易*明向检察机关退缴了上述102000元赃款。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易*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十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款;在本院审理期间能自愿认罪,悔罪态度好,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易*明上诉提出,其具有自首情节。
二审法院认为,易*明是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且现有证据表明,检察机关在传唤易*明时已掌握了易*明受贿的事实,易*明的行为只能视为认罪态度较好,该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因此,易*明就此提出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易*明的犯罪事实,以及自愿认罪,退清了赃款等情节,对易*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符合法律规定。该院遂作出上述维持裁定。要想咨询法律问题,请到重庆法律咨询,我们为您提供免费在线律师咨询网咨询服务。(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