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什么
法院区分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是什么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均为侵犯财产的职务犯罪,主体均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均为故意,司法实践中因为证据的原因还经常容易发生混淆,特殊情况下挪用公款罪还能转化为贪污罪。具体认定时应当注意二者的如下区别:
(1)犯罪目的不同,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贪污罪的行为人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包括公款)为目的,不准备归还;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准备将来归还。
(2)对财产权利的侵害程度不同。贪污罪侵犯的是公共财物(包括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没有侵犯公款的处分权。
(3)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的行为人是希望永远地非法占有公款,因此行为人大多采用毁损凭证、掩盖真相的手段,如涂改账目、虚报冒领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是想暂时地非法使用公款,所以往往留有挪用的痕迹,甚至出具借条等。
(4)犯罪对象的范围不同。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既包括公款,也包括公物;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仅是贪污罪的犯罪对象的一部分,主要为公款,此外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的特定物品也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其他公物不能成为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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