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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回避的理由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70条和《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构成公务回避的理由有:第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第二、涉及本人亲属关系人的利害关系。所列亲属关系,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直系血亲和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其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配偶等近姻亲关系。第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作为兜底条款,除了以上两种情况以外的,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关系都可纳入,例如师生关系、同学关系、恩怨关系,有说情、贿赂等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有与《公务员法》相类似的回避规定。

因此,我国正在制定中的行政程序法应当在确定“利害关系”为回避条件之后,进一步详细列举若干种常见的利害关系的表现形式,而绝不能仅仅设“利害关系”这一模糊的法定条件作为回避事由的规定。从世界上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的规定来看,列举利害关系表现的若干情形已成为立法的通例,况且,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已经采用了这样的立法方式。所以建议对应当回避的情形做一列举,同时为了回避情形在法律上予以穷尽,有必要设置一个弹性条款,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以及救济机关据此作出是否回避的具体判断,以适应复杂的客观情况的需要。虽然说法律条文并非越具体详细越好,但起码应有助于执行者对法律条文的确切涵义有一个基本一致的理解和把握。像“有直接利害关系”这种提法就可以赋予太多的理解,不同的执行者执行起来可能会大相径庭。因此,笔者认为,对利害关系的规定,不宜过于笼统,应以列举加兜底的方式加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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