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的概念是如何的
行贿日记产生背景
“行贿日记”是**德州福源生物淀粉有限公司总经理张xx所写。
在20本日记中,他记录了向当地多名官员行贿的详细内容。而实名举报人是**照东方纸业集团的老板赵xx,张xx所在的公司也是该集团旗下企业。
行贿日记重要事件
2015年3月,山东德州商人“行贿日记”在网络披露后,曾引起广泛关注。据山东德州市政府官方网站消息,在当地纪委部门介入调查后,4月2日,涉案的28名党员干部被处理。另有1人待司法机关另案处理后,再作党纪政纪处理。
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行贿目的
第一类是有资格得到、应该得到的合法的利益,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被拖延、被克扣;
第二类是没有资格得到、不应该得到的非法利益,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能够变相地得到;
第三类是介于两者之间,如果行贿就能够得到,或更快、更多地得到,如果不行贿就得不到,或得到的慢、得到的少。
不管是哪一类,控制权和主动权都掌握在受贿的一方。从解决问题的源头追溯,制度设计必须着眼于制造贿赂机会的受贿方。
犯罪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
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
4.数额较大。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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