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暗示当事人撤换律师收受贿赂获刑
一、检察官暗示当事人撤换律师并且收受贿赂获刑
2017年9月,女检察官孙某受理了王某、王某某父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侵占罪一案。当年10月,在提审王某的时候,检察官孙某对王某说,他们家之前请的律师业务水平不行,她可以找个更好的律师。王某默许了孙某的暗示,表示同意再请律师。于是孙某向王某推荐了自己的好友韩某(女,四平市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无律师资格)。
收受贿赂6万元
2017年11月初,孙某通过韩某得到了王家愿意拿钱,以求从轻处罚的承诺。
在补充取证过程中,孙某授意王某亲属付某以其所在村的名义出具对王某和王某某无罪、罪轻证据。11月中旬,孙某与韩某两次收受付某的6万元贿赂,孙某分得4万元、韩某分得2万元。
2017年11月24日,孙某向铁西区检察院检委会提出了不起诉意见,并经检委会讨论通过。后经四平市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将王某和王某某释放。
2017年8月4日,王某某又因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占用农地罪由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受贿案案发后,孙某返赃4万元,韩某返赃1万元。
两人因受贿获刑
法院对孙某和韩某的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审理,认为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法院以孙某和韩某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
不算主动投案
案发后,孙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是在被领导找回检察院后被抓的,由于检察院也是司法机关,所以应该算主动投案。
不过,长春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则证实:长春市检察院侦查人员到达铁西区检察院后,未向该院领导通报孙某案件的具体案情,该院领导也没有反映孙某任何涉案情况。
而孙某在被庭审时则供述:“如果单位领导没找我,我也不能去单位;我没有去司法机关自动投案是不知道办案单位在哪。”因此,法院对于其属主动投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刑法频道为您整理刑法相关知识,刑法频道知识分类齐全,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二、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担任检察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身份条件: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23周岁,身体健康;
2、政治思想条件: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3、专业条件:必须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适用上述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方,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核确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将担任检察官的学历条件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检察官法(修正)》施行前任命的检察官不具备新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应当接受培训,虽然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学历条件,经过培训以后仍然可以担任检察官;
4、资格条件:初任检察官采用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且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应当从检察官或者其他具备检察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提出人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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